111-08-08 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9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編制表】
第1條
﹝1﹞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111-01-19 制定數位發展部組織法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
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9 條
本法施行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郵電司及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部及所屬機關時,
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
前項人員原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轉任者,仍適用原轉任規定。
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低於原任職務,其本(年功)俸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敘之俸級支給,
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一項人員,
原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
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調至電信總局之視同留任人員,
已擇領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且尚未併銷人員,仍得依補足改制前後待遇差額方式辦理。
本法施行前,
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電信總局改制之留任人員,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未自行負擔補繳該段年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仍應准視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予以採計。
第四項人員,曾具電信總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備之相關管理法規僱用之業務服務員、
建技教員佐(實習員佐)、差工之勞工年資,其補償方式,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