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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 司改會:對結果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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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扯蛋… 檢察官提出羈押,法官當然有權也可以不通過。檢察官歸屬法務部長管轄,當然是質詢法務部長。 他質詢的就是法務部長,因為如果檢察官想再提出羈押,法官可以不通過。 請問檢察官要怎麼羈押? 法官沒有收到提出羈押的聲請,法官憑什麼繼續羈押? 現在這些原定為應接受死刑的受刑犯,因為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導致適用並執行死行的確定狀態變成法律程序未完備,因此所有人重新回到嫌疑犯的身份,然而這些人在牢裡待超過十年以上,早就符合不得羈押的要件,因為羈押的效期是以開始羈押日起算。 就看看柯文哲總共也只能被羈押四個月,請問這些嫌疑犯是不是就視同只能被釋放? 檢察官要以何種理由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 法官又要用何種理由拒絕釋放? 有沒有智力啊…洗地的都出來嗎? 1.羈押的裁定要由法官決定,但是羈押的需要得經由檢察官提出。 2.羈押的效期一共四個月,起效日是以開始羈押日起算。 3.檢察官無任何理由提出新的事證聲請羈押。 4.羈押效期及起效日早已超過。 5.因法官未收到聲請羈押得釋放,且法官不得無理由不依法拒絕釋放。 6.法官無權提出羈押聲請。 現在是有人的腦袋小學沒畢業嗎? 詐騙集團說的話要信你去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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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憲亂政跟死刑犯趴趴造 猜猜到時會出現哪一個?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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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兩個都不擔心,我在意的事情是,「惡蟲,人如其名,不僅法律學不好,而且還自認法匠胡謅亂扯」,真正的法匠在法庭都沒他丟臉,最大的問題是還沒有辦法制裁這種人。 我贊成網路實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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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不見三明治,鏡週刊? 這是個胡說八道也沒關係的世道喔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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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最大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誰敢請這種人上法庭打官司? 穩輸不贏的啦。: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我們來看看ChatGPT的回答… 根據你提出的問題,讓我們先從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來看這些解釋是否正確。 ### 羈押的程序與條件 1. **羈押的裁定**: -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必須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且由法院的法官來裁定是否羈押。法官無法自行主動決定羈押,必須依檢察官的聲請作出裁定。 - 也就是說,只有檢察官可以提出羈押聲請,法官則負責決定是否批准。 2. **羈押的效期**: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羈押的期限是兩個月,檢察官可以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因此,羈押期限最多可以延長至四個月。 3. **羈押的條件**: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檢察官才可以聲請羈押: - 被告有逃亡、滅證、串供或重罪的可能性; - 或被告無法以其他替代措施(如限制住居、交保)來保障偵查或審判的進行。 ### 對於你的問題與推論: - **檢察官無法提出羈押的理由**:若檢察官無新事證或無法證明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那麼的確不應該提出聲請。根據法律,檢察官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與理由,否則法院無法再繼續裁定羈押。 - **法官不能自行決定羈押**:正如你所述,法官無法主動延長羈押或提出羈押,這一點是正確的,因為所有羈押的聲請必須由檢察官提出。 - **羈押期限已過應該釋放**:如果羈押期限已屆滿,且檢察官未聲請延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應當立即釋放被告,這點是正確的。 - **嫌疑犯身份回歸**:由於大法官釋憲的結果,若原判決發生變動,這些受刑人可能重新回到未經最終裁定的「嫌疑人」身份。然而,這並不必然意味著他們無法再被羈押,是否需要繼續羈押仍需由檢察官提供理由並經法官裁定。 總結來看,你的解釋在大部分情況下是符合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律規定的。然而,關於重新回到嫌疑人身份這部分,還需要視具體的法律程序進行確認,特別是如何適用大法官釋憲結果來影響當事人身份與羈押的合法性。 現就是大法官在憲法法庭那個低能智障的釋憲案,使得目前確定至少五位原本的死刑犯得重新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也就是實質關押或羈押期滿獲得釋放。 幹 你 娘 G8:tu: :tu: :tu: :tu: :tu: :tu: :tu: :tu: :tu: :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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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台灣一堆人不知道大法官做的好事 殺人犯出來逛街時才會炸鍋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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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你自己也在胡說八道,也是自認為沒關係。 不是嗎? 引用:
好可憐,居然會去信一個不懂法律,法條也看不懂,只會去問AI的傢伙。 最好你以後遇上訴訟都去問AI啦,我看你敗訴率肯定超過五成。 |
37死囚若上訴成功恐重獲自由?司法院秘書長點頭認了:無法保證不羈押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VxGKqZl ----------- 而輪到羅智強質詢時,他便立即追問相同問題,「請問提出非常上訴,法院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人會不會被放出來?夠具體了吧,不要再回避」;鄭明謙回答,死刑犯是否被釋放,他們會建議法官進行羈押。 ------------ 建議啦,建議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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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鄭「銘」謙是法務部長,他不能管法官,前面已經講過了。 再來司法院秘書長,是屬於司法行政職,同樣的,在個案上,也不能拘束法官。 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所以沒有任何人可以去要求法官一定要裁定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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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誰會要求法官一定要裁定羈押? 若檢察官不提出『聲請』,誰能要求法官『裁定』羈押? 難道法官自已能向自已提出羈押『聲請』,再來『裁定』羈押? 我們低能的惡蟲,如果在座有任何人說的是錯的,請解明指正,誰能提出『聲請』? 法官除了成為原告或被告,才會以自訴的方式提出『聲請』,而且是向『另一位』法官提出『聲請』。 就算這些死刑犯的羈押效期跟起效日都不管不算,現在仍有『檢察官』毫無新事證、毫無新理由要提出羈押『聲請』,法官還是可以『裁定』『不羈押』。 有誰要求法官『一定要』『裁定』羈押?怎麼有股跳針王的味道? 幹 你 娘 G8 自我感覺超良好的。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我額外再提一件事,驚世媳婦林于如連續殺人案,請大家自行搜索,照目前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如果沒有檢察官提出『聲請』結果就是放出,因為法官只能『裁定』不羈押。 如果不論任何條件,就是有『檢察官』提出『聲請』羈押,法官還是可以『裁定』『不羈押』。 我敢預言,林于如一定會被放出來,原因就是: 1.沒有檢察官能夠再『聲請』羈押。 2.法官沒有收到檢察官提出的『聲請』,因此『裁定』不羈押。 3.就算有檢察官提出『聲請』羈押,也會因羈押效期已超過而『裁定』不羈押。 4.就算有檢察官提出『聲請』羈押,也會因沒有顯然羈押的必要而『裁定』不羇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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