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
引用:
這不是違反稅法嗎? 雙方合意就OK的話,那洗錢交易不就是合法的? 實質影響力比如說承重牆買方不要,承建方就可以拿掉?那建築法也不用引入? |
||||||||
2016-05-10, 10:12 PM
#571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有沒有看到"特別法",三個字 洗錢和修改建物另有特別法規定,但都不屬民法 |
|||
2016-05-10, 10:33 PM
#572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
契約解約解除權應該是有時間限制性,不然跟世間情開記者會的律師不就被打臉了,例如欠債未還,5年內債主不討,不寄存證信函主張權利,債務就消滅了,法官就認定你不討了
|
2016-05-10, 10:42 PM
#573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
引用:
問題是優先權上 民法比較低吧? |
|
2016-05-10, 10:58 PM
#574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民法通常是最低的 因為民法源自社會最基本交流邏輯,合意一致即成立 會訂契約即要求比民法規定更詳盡或嚴格,自然在民法之上 如宅配遺失最高求償有上限,宅配單上即有敘明這個契約 同意後寄送發生遺失,你不能依民法舉證求償超過這上限 即使遺失物價值真的遠超過上限也一樣 不然訂契約做啥,學超商直接結帳不就得了 (依民法標準辦理) |
|
2016-05-10, 11:28 PM
#575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
引用:
所以依照大雄跟白目好棒棒馬桶三任的契約要怎麼算? 我現在就是搞不懂一件事情 政府的標案可以讓得標者改來改去? 所以民法OK其他法都不用管? |
|
2016-05-10, 11:42 PM
#576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是誰對你說民法OK,其它法律都可以不用管 另不管是大巨蛋的契約或採購法,均有允許更換廠家和使用替代工法的條款 再者大巨蛋為引進民間資金,同樣得尊重資金主人的自主性 柯P搞那套原創採草者死的公安標準,才叫改來改去、不管其它法律 |
|
2016-05-11, 06:00 AM
#577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
引用:
我讀書少你不要騙我 所謂的"均有允許更換廠家和使用替代工法的條款,尊重資金主人的自主性,"可以做到甚麼程度 有條文可以參考嗎? |
|
2016-05-11, 07:27 AM
#578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4
|
引用:
法律的架構,最高者為憲法,其次為刑法、民法兩者並列。 法庭也分為民事法庭及刑事法庭。兩者不互抵觸。 用1千萬去買一顆雞蛋,調查局可以以洗錢防治法查你(屬於刑法部份) 賣蛋的人收入1千萬,是否有報所得繳稅,再有稅法處理。 參考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8 年 - 098年 民航人員考試 ( 三等 )#3512 下列有關「母法與子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子法之規定,不得牴觸母法 (B) 子法之規定,不得超越母法 (C) 母法修正時,子法之相關規定,必須隨同修正 (D) 子法修正時,母法之相關規定,必須隨同修正 答案:D |
|
2016-05-11, 08:11 AM
#579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24
|
引用:
北市營造審議委員會決議書: http://dba.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65102042665.pdf |
|
2016-05-11, 01:27 PM
#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