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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8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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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蟾蜍不知在爽什麼
目前停審就一切凍結了 沒知識也查一下... 還一審就可以抓去關 連老共都知道還要搞四級二審制 滿腦子比共產黨獨裁的思想還說要捍衛台灣民主 不要笑死人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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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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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地方法院認證的貪汙犯~至今還是可以到處趴趴走 肉粽人士 這一回怎不說.司法不公平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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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製貼上真好用 什麼叫認知作戰? 就是他們讓你以為 只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在爭執 但核心的部分 是想掩蓋他們的真實社會面 只要吵鬧 就會模糊了焦點 一定有人鬼扯 兩岸都是中國人 但同文.同宗.同種的世界太多了 北比利時/荷蘭 南比利時的瓦隆人/法國 北義大利的南蒂羅爾人和奧地利/德國 乃至昔日的英國/美國 全都是同文同種 台灣400年歷史紀錄 就是一個多種族國家.主流民意要的是 前途自己決定 https://images.vocus.cc/697354cc-2ac0-478e-9ff3-c2a3b2acd4ce.jpg ................................ 看看板上有多少五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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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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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抵觸憲法所以停審,那表示司法又獨立又正義政治不追殺了
![]() 高是運氣好碰到這種法官幫忙爭取權益,醬講司法也沒那麼黑暗不堪 法條是死的,審判本來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只是看要如何解釋法條 不過對高案而言還是走在法律邊緣 不是高懂鑽法律漏洞就是法條針對這部分定義還是太寬鬆 高是首位差額型詐領助理費,不修法以後大家都來玩這種詐領就好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738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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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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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731/2787943.htm 新聞稿比較短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2-c6ee2-1.html 從頭到尾都沒提當初一直在吵的公積金; 立委助理加班費本來就是由立委認定, 追究那些帳目登載錯誤問題,看起來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幾百塊錢登載錯誤,也能當成貪汙,也難怪高院根本不想審理,水準太低。 也可能一審這樣搞是有人指示,但看起來高院叫不動。 此文章於 2025-01-04 12:20 PM 被 blue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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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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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子死刑犯一審審完就先執行死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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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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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因為曾正仁等多名重大案件被告逃亡海外的影響,所以法務部曾研擬過,引進一審判決有罪即裁定羈押的制度,俾使有罪判決的被告難以透過上訴的機會逃亡海外。
不過後來因為這樣的作法影響太大,最後並沒有正式把法案送出,所以我國至今為止,並沒有一審有罪即羈押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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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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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入監(關), 但是可以羈押. ![]() ![]() 台灣高等法院: 羈押 (二) 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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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此文章於 2025-01-04 01:07 P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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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8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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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理解,當然還要專業的來解釋 [羈押]是要審判[中]檢方申請 法院裁定才能押 但目前已經[停止審判]所以不算審判[中] 再加上高從起訴到一審都沒被[羈押] 所以關不到她... 另外我的發言只針對高的案子而已,並不是通案.. 此文章於 2025-01-04 01:46 PM 被 CPAP 三代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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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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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不是僅能由檢察官聲請,法官也可主動為之。
我們習慣檢察官聲請的原因,是因為羈押通常是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發動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准後羈押。 但事實上,當案件起訴後,繫屬於法院時,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羈押。 偵查中羈押,起訴送審後,法官會依職權裁定是否羈押,這裡的裁定就是法官主動裁定,檢察官起訴送審時,並沒有附帶聲請羈押,而是法官本就得以職權裁定是否要羈押。 偵查中沒有羈押,到審判中,法官得否羈押? 答案是可以,但是實務上這種案例非常罕見,通常要出現非常白目的被告才會發生。 以下是有上新聞的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29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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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內心深處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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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麻煩了 只要一經檢舉 就馬上羈押 不需要那麼麻煩 無限抗告 無限駁回 耍猴戲
另外建一個大民主大自由大羈押大看守所 通通都在裡面大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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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監督執政者陣營 而不是監督敵對陣營 這是本質上的區別 即便你跟我同一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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