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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引用:
作者LDSKINGII
看來北院對高虹安論文抄襲的認知和傻草自我認定標準不同
https://www.nownews.com/news/6501890

北院說明,高虹安雖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屬「自我抄襲」,但所謂「自我抄襲」是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引用:
作者acetyIII
投稿時權利已經給出版商了,加上多半是合著,所以抄自己的文章其實也是抄襲,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合著只是掛名,真的一起寫的很少.....


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這期刊論文的著作權倒底是資策會的還是期刊出版商的?

如果期刊論文被發現作假,
擁有著作權的資策會或出版商要不要負責?

如果著作權如法官所說,就不算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那麼一堆學校教授簡歷上的所列的著作,
是不是詐欺?
     
      

此文章於 2024-08-23 07:41 PM 被 oversky. 編輯.
舊 2024-08-23, 07:36 PM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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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36
引用:
作者oversky.
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這期刊論文的著作權倒底是資策會的還是期刊出版商的?
如果期刊論文被發現作假,
擁有著作權的資策會或出版商要不要負責?
如果著作權如法官所說,就不算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那麼一堆學校教授簡歷上的所列的著作,
是不是詐欺?

如果高虹安自認沒有抄襲,為什麼要拿修改過的版本給法官?

誣告成立的要見,十分看重「主觀犯意」。退一萬步講,高真的有抄襲好了,但法官還是可以以「高主觀認定自己沒抄襲」,所以不構成誣告。

但重點是她拿了修改過的論文給法官,就很難讓法官認為她「主觀認定自己沒抄襲」。

說穿了高虹安就是心虛,於是畫蛇添足,拿修改過的版本給法官。法官只好判誣告成立。
 
舊 2024-08-23, 08:34 PM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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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引用:
作者Adsmt
如果高虹安自認沒有抄襲,為什麼要拿修改過的版本給法官?

誣告成立的要見,十分看重「主觀犯意」。退一萬步講,高真的有抄襲好了,但法官還是可以以「高主觀認定自己沒抄襲」,所以不構成誣告。

但重點是她拿了修改過的論文給法官,就很難讓法官認為她「主觀認定自己沒抄襲」。

說穿了高虹安就是心虛,於是畫蛇添足,拿修改過的版本給法官。法官只好判誣告成立。


我討論的地方和「修改過的版本」有什麼關係嗎?
法官說的「本案期刊論文」高應該都沒有修改過吧?
舊 2024-08-23, 08:59 PM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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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oversky.
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這期刊論文的著作權倒底是資策會的還是期刊出版商的?

如果期刊論文被發現作假,
擁有著作權的資策會或出版商要不要負責?

如果著作權如法官所說,就不算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那麼一堆學校教授簡歷上的所列的著作,
是不是詐欺?


要看當初創作的時候,創作者與出版者或出資者間的約定為何。

著作權所有人未必是創作者,它是可以被轉讓的。

如果論文被發現作假,負責的當然是創作者。

教授列出的著作,代表他是創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所有人。
所以只要那篇著作確實是他本人所創作,那就沒有詐欺的問題。

只是如果教授本人不是著作權所有人,那他就不能使用該著作的內容,包含使用裡面他寫的文字或他所作的研究資料及數據,都必須經過著作權所有人同意才可以使用。
舊 2024-08-23, 09:21 PM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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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引用:
作者惡蟲
要看當初創作的時候,創作者與出版者或出資者間的約定為何。


所以法官真的有去看嗎? 這就是問題點。
舊 2024-08-23, 10:26 PM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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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上個月資策會自訴高虹安論文違反著作權一案,
逾告訴期間判決不受理,利歸被告。
告訴乃論的案件,
為什麼現在這個誣告案的法官可以認定高違反資策會著作權?

https://tw.news.yahoo.com/%E8%B3%87...-113214939.html

引用:
資策會自訴高虹安論文違反著作權 逾告訴期間判決不受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博士論文遭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認為大量引用經濟部補助計畫產出的論文內容,自訴高違反著作權,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宣判,由於資策會自訴的部分屬「告訴乃論」,資策會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判決自訴不受理。可上訴。

資策會又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知悉上情係在提起本件自訴回溯6個月內,則對此訴訟合法要件之欠缺,自應利歸被告,認資策會於111年10月25日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知悉上情,是認資策會主張「110年10月間資策會因信任高虹安,而未就該博士論文進行比對,後於111年10月間,因週刊有針對本案做完整的論文比對,資策會始將高虹安博士論文與其經濟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一、二進行比對,方知有自訴事實」的說詞,認不足採。
舊 2024-08-23, 10:47 PM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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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oversky.
上個月資策會自訴高虹安論文違反著作權一案,
逾告訴期間判決不受理,利歸被告。
告訴乃論的案件,
為什麼現在這個誣告案的法官可以認定高違反資策會著作權?

https://tw.news.yahoo.com/%E8%B3%87...-113214939.html


你是不是弄錯了什麼?

告訴乃論是訴訟要件,不是構成要件。

例如說,甲打傷了乙,乙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此時逾告訴期限,甲自然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

但是這只是乙無法透過訴訟去告甲而已,就甲打傷乙的這個事實,並不會改變。


所以資策會只是逾時提出告訴而已,但是資策會如果擁有著作權,著作權不會因為逾期告訴而改變成為高所有,僅僅只是高引用相關內容的論文,這部分資策會就不能透過提出告訴,讓法院判決高有罪。
舊 2024-08-23, 11:29 PM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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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在oversky.的說法我的理解是.
資策會擁有著作權但是已經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判決自訴不受理。
告訴不都是有時效性嗎?? 可以換個人再告?? 或者 雖然資策會的告訴逾期了,但法官還是可以照判被告有罪??!

雖然惡蟲的回應是.
就甲打傷乙的這個事實,並不會改變。
資策會如果擁有著作權,著作權不會因為逾期告訴而改變成為高所有,

看起來像是答非所問??!!
我並沒有看到 oversky在説著作權要變成高所有呀. oversky講的重點應該是在告訴時效吧?!
是我看不懂 oversky的描述文字? 還是惡蟲看不懂oversky的描述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4-08-24 12:13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24-08-23, 11:56 PM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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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EAC212
在oversky.的說法我的理解是.
資策會擁有著作權但是已經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判決自訴不受理。
告訴不都是有時效性嗎?? 可以換個人再告?? 或者 雖然資策會的告訴逾期了,但法官還是可以照判被告有罪??!

雖然惡蟲的回應是.
就甲打傷乙的這個事實,並不會改變。
資策會如果擁有著作權,著作權不會因為逾期告訴而改變成為高所有,

看起來像是答非所問??!!
我並沒有看到 oversky在説著作權要變成高所有呀. oversky講的重點應該是在告訴時效吧?!
是我看不懂 oversky的描述文字? 還是惡蟲看不懂oversky的描述文字??


你把二件事弄在一起了。

資策會告著作權是一件案子。
翁告高誣告又是一件案子。

資策會的著作權案已經因為逾告訴期,而遭法院判決不受理。

但現在是翁去告高誣告,法院是就高涉嫌誣告的部分判決。

為什麼會去扯到資策會的案子去?這樣的講法有些莫明奇妙。
舊 2024-08-24, 12:53 AM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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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惡蟲
你把二件事弄在一起了。

資策會告著作權是一件案子。
翁告高誣告又是一件案子。

資策會的著作權案已經因為逾告訴期,而遭法院判決不受理。

但現在是翁去告高誣告,法院是就高涉嫌誣告的部分判決。

為什麼會去扯到資策會的案子去?這樣的講法有些莫明奇妙。

你這是曲解我的意思..你是球員,請不必出來做裁判。
我只是單純在看 oversky講的話.和你對他的回應..
他在説什麼? 和 你有沒有看懂他講的?或.我有沒有看懂他講的.
如果是我看不懂他在講什麼,那你繼續,我沒意見..
或如果你看不懂他在講什麼......我也不會說什麼, 我只是想確認一下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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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4-08-24, 01:10 AM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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