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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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那麼快吧 去年五月大雄提仲裁都搞到今年四月 行政訴訟在訴願之後,去年十月才提 律師建議 可提行政訴訟或保全證據 以現在的狀況我覺得沒有一方最後會負全責 那張合約對大雄太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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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09:46 PM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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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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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按圖施工,及造成板南線,松菸裂縫-〉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勒令停工-〉逾期違約-〉逕行解約,這是一般公共工程契約的流程,最基層的承辦人員都會,就這麼單純;市府到底困難在那裡,那個環節有爭議?逃生避難的原力節界,根本與此次停工原因無關!
此文章於 2016-05-01 10:36 PM 被 royf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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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0:33 PM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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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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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錯囉… 片面變更合約已經有問題了。 今天合意的結果已經確定,所以片面變更合約就已經大錯特錯了…這還不是口頭約定而以。 之後再說什麼片面變更設計那就更有問題。 而建照已發,業主只是業主,今天特別的地方是,這個業主還是主管機關喔… 不管是要改回去或是申請變更都還是要復工的許可。 不能有人指控就得承認有罪。 不能有人單方主張,由其是更改契約就得承認任合的處份有效。除非…我不講…你們自已去找。 而業主堅持停工,是不實的指控造成的結果。 主張變宣稱,宣稱變指控,指控變主張的事實還是未變。 官字兩張口,要什麼理由有什麼理由。 根據規定,遠雄巨蛋現在屬於停工狀態,需要經過都審、環評後,才能取得建照。然而在今天的都市審議大會中,遠雄委任律師認為遠雄早在 104 年 1 月 22 日就完成審查,但北市府又再以體制外的「安全小組」,提出無法依據的「七項基準」,推翻已審定的結果根本是設「私刑」。另外遠雄也在今年 4 月 27 日掛件辦理建造值造設計變更,然而一般約 2 個月就能完成的程序,北市府卻過了七個月都無法核定。 所以跳針的還在跳針。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張飛打岳飛… 此文章於 2016-05-01 10:44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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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0:34 PM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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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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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申請變更,就是重頭來的意思,流程與結構審查、環境評估都要再來一次,如果法規有修正還要依新法為準,建商改回去不是比較省事? 此文章於 2016-05-01 10:54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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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0:53 PM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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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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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也在今年 4 月 27 日掛件辦理建造值造設計變更,然而一般約 2 個月就能完成的程序,北市府卻過了七個月都無法核定。-〉市府總有回函到底為何未核准?又為何先施做了才要辦變更?官字兩個口,業主要整廠商,會找不到法條嗎?
此文章於 2016-05-01 11:00 PM 被 royfu 編輯. |
2016-05-01, 10:54 PM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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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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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原力結界 ptt上面有人找出大雄自己的模擬也有 我前面有回過,你可以看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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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0:59 PM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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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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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有規定審核缺件或不符的要一次提出,所以大部份送照的都知道要搶時間,只要時效內東西補齊或一起抽換,通常都能準時核准出來。 問題是...東西到底補齊了沒有或是對不對得起來?如果沒有...被退件就重來。 另外,是去年四月還是今年四月送件? 此文章於 2016-05-01 11:04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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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1:01 PM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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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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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市府留中不發。不核定有沒有回函都不可能知道到決議或決定為何。 還有公安不等於工安… 工安也不等於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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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1:04 PM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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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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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未經過業主同意就片面變更設計就不算問題? 在我看來都是大問題。 所以是建商先得罪業主,然後業主就玩陰的... 因此現在業主就是故意刁難,就是要拖時間惡搞建商,直到它願意犧牲利益改回去,就這麼簡單。 但是因為改回去建商賠慘了,所以當然是打死不願意... 那就放著爛繼續拖吧~~~ ================ 當然啦...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執行,他們家老闆不簽核,建商可以打行政訴訟... 看看幾年內能不能定案... 此文章於 2016-05-01 11:14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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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1:07 PM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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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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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太對,不會說你錯… 不能因為你主張變宣稱,宣稱變指控,指控變主張,就跟著你一直改設計,而合約已定,且,留中不發。那請問問題是誰的問題? 你指控的當下還不是業主,而你主張的當下已是立約的業主。 所以你能告訴我,為什麼這個業主要立一個不是約的約? 此文章於 2016-05-01 11:1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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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1:12 PM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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