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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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是營運的企業,在賣場或展場內也是會受到政府的監督。 例如: 消防設備的妥善,防火隔間,消防通道,逃失警示等,政府都要定期去安檢。 你可以看現在很多公共賣場都有把緊急逃失門前,後畫設禁止堆放物料。 樓梯間清空,還有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滅火器等。 或是未依緊急應變計畫設置相關急救,搶救措施。 又或是建築物有做結構上的變更(像維冠打掉牆,柱……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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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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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09:09 AM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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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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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命中的文章編號都給你了 就跟資料都貼給你看了你還是只能靠嘴砲丟泥巴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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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09:38 AM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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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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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 神一般的政策規劃出不需要的建設發包給有不少新聞的包商產出問題一大堆的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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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0:31 AM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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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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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說營運責任跟法律責任分開這樣 監督單位對於法律責任有監督管理權 營運單位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狀況下可以不屌監督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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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0:42 AM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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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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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還有機場捷運 美河市 都市更新計畫 UBIKE--UCAR 八仙事件 金龍唯冠事件 E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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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11:29 AM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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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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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來這套。 那只是你的一廂情願。 而且那也是你家的事。 你那根本就不是舉證,你那只是你一廂情願地自圓其說。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而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再跳針也改變不了,你主張又指控的宣稱。 你沒半步了嗎? 我還在給你台階下呢。 我情願看仲裁的結果,或是有一方提出訴訟再來決定事實是什麼。 因為你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而這個錯誤正好我遇過。 如果合意解約,那就表是某人的指控徹底的有問題。 如果復工,就表示有人的主張徹底錯誤。 如果訴訟,就表是有人的宣稱最後要負責,但這次不是什麼民法的問題。 在我來看,我很客觀的說,就算市府是對的,但是這次虧的是市府。 而大雄的仲裁不太可能出大問題。 此文章於 2016-05-01 03:21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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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03:12 PM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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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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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單純指營運的責任跟政府無關 因為你上面說BOT 消防檢查那些本來就是政府要做的 跟有沒有BOT一點關係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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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03:33 PM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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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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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片面變更設計是建商不是業主。 第二、片面變更合約是業主不是建商。 第三、當初遭勒令停工是因為大底樑柱有移位,這叫主要構造變更,依法應先申請才施工。 所以建商拚命說業主亂改審查安全機制,業主拚命說建商未按圖施作,這是兩碼子事。 再來,大底進度搶足後地上物不能繼續施工,是因為此時建照已經失效,要開工請另外申請變更,不然就改回去之後按圖施工。 引用:
當初不要偷改不就啥事都沒有了? 只能說是建商太有膽識,還是建商太蠢? 此文章於 2016-05-01 05:39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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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05:35 PM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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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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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啊 不像閣下都用嘴砲自圓其說跟無視證據 我要自圓其說都還要去找資料的,所以我找到了建築法規,公文封面,市府的舉證 你咧?從頭到尾嘴砲沒半步,連引個編後都還會前後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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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06:11 PM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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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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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勒令停工原因:主要構造未按圖施工,及造成板南線,松菸裂縫,大熊不服去申請行政訴訟或仲裁,但都已經一年了,為何還沒結果?判決出來就是輸的一方要負全責嘛!
此文章於 2016-05-01 08:17 PM 被 royfu 編輯. |
2016-05-01, 08:14 PM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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