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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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停工確實是按建築法規走…可是這是合約雙方的責任。不是法律的義務。法律只有維持合約雙方覆行合約責任的功能。合約有糾紛就是先仲裁,而不是肇事者單方宣稱喔…現在是肇事者要主張喔,那宣稱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還是在肇事者的身上。" "而且我從來沒主張什麼。" 現在流行說完話就用嘴砲不認帳啦 從頭到尾只有嘴砲,其他半部也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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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40 A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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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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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現在流行射後不理嗎? 因為你主張又宣稱,宣稱又指控,指控又主張的事實從未改變。 所以,你的停工確實是按建築法規走。 但是,之所以停工而變成爛尾的肇事者還是市府。 所以合意解約就是你合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肇事者正是市府。 你說的工安還是得以仲裁以先,而工安的肇事者還是市府。不管你是公安停工或是工安停工,最後事實是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人正是你自已。 所以你現在主張又不是宣稱,宣稱又不是指控,指控又不是主張了… 怎麼辦?老是跳針? 事實是肇事者是市府,又主張又宣稱又指控,都是市府,所以,我主張什麼? 我什麼也沒主張。 到是你,又主張又宣稱又指控。 所以本來就不是我家的事。所有的責任歸屬是屬於肇事者單方 面的宣稱。 我不需要承擔責任又不需要義務舉證。 所以你的另外一半步呢? 再怎麼跳針也不會改變你顧左右而言他的事實。 此文章於 2016-04-30 01:56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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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48 A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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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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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工安還是得以仲裁以先,而工安的肇事者還是市府。" 那麼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了嗎? "我什麼也沒主張。 到是你,又主張又宣稱又指控。" 你自己都知道你老是跳針,那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從頭到尾都只有靠嘴砲不認帳跟丟泥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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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56 A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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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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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今建物不合法則不准繼續興建,業主可依合約向建商索賠。 若非主要構造變更,則可變更後與使照一併送審,有過才會核發使照。 長時間無法請領使照,則業主可依合約向建商索賠。 今建商委託建築師請照與設計,營造廠負責興建施作,卻不能復工或拿到使照... 那是建商與下包的問題,業主才不理你,建商得先賠業主再向下包索賠。 因為要蓋建築要請領建照,建照沒有過都不要說屁話... 哪來"法律只有維持合約雙方覆行合約責任的功能"這種說法? 建築法就是管理建築物要有一定承載安全與公共安全,才不管各方合約內容。 建築法只管建築物,瞭解? 至於建商怎麼規劃,建築師怎麼製圖與設計,才是業主與建商之間合約的問題... 但上訴訟一切以圖說為準,凡是與圖不符就沒啥好說的。 至於是以哪個圖說為依據?只有業主簽認的才算數。 這就是目前市政府一直不敢對簿公堂的原因... 此文章於 2016-04-30 02:04 A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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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57 A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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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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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實是你不仲裁以先,所以就合意解約。所以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正好還是你自已。 你自已都知道你老是嘴炮了,那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從頭到尾都只有靠跳針不認帳跟丟泥巴?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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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59 A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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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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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而你說空地明明是在忠孝東路邊上,怎麼又跟刑事局,財稅署資料中心"的建築物之間扯上關係?你該不會連東南西北都搞不清楚吧 你還是回應一下你說往松菸的缺口只有一小段的說法是哪隻猴教你的再說,別老學市府打爛仗的把戲,你這個粉絲還差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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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2:00 A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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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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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實上市府跟遠雄正在走仲裁啊 事實上合意解約也可以是協調或是仲裁解約 事實上是你從頭到尾除了用嘴砲不認帳跟丟泥巴外,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了嗎? 事實是我貼過了建築法條,公文封面,市府的舉證等等 你呢?從頭到尾都只有靠嘴砲不認帳跟丟泥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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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2:06 A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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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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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種合約糾紛很常見,大部分都是建商或設計師賴帳,下包只能吃悶虧。
因為真的對簿公堂時,最後倒楣的只會是下包。 (即便有簽認圖為證) 因此多數下包只好摸摸鼻子吞下去... 然後告訴自己下次不要接它們家的案子... (當然也有找得到利潤專作它們家的包商) 這也就是為什麼,業主一直拖,建商卻一直很強硬。 因為這個知名建商,在業界的名聲可是非常的有名啊!豈會不知道其中利害與竅門? 此文章於 2016-04-30 02:13 AM 被 n_akemi 編輯. |
2016-04-30, 02:11 A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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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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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樣說我沒有意見… 問題是…這個合約的結果,是雙方同意才施工,已經約定雙方同意…你現在就是單方 面的終止…而且理由不符… 今天我說的事實是大雄沒有合意承擔你主張又宣稱又指控的事實喔… 所以就一定是跳針… 此文章於 2016-04-30 02:15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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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2:14 A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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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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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至於這個爛尾樓的問題,我認為是肇事者市府自已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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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2:16 A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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