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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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DJ2TTRUdjQ/view 最後一頁,隱形結界 大雄自己的模擬也是這樣 去對市府的影片,結界一模一樣 (假設消防車已經抵達...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9758.A.B13.html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964.A.C99.html 引用:
在變成爛尾樓以前應該會有解 市府跟現在跳出來的議員無法承受變成爛尾樓的政治風險 所以我覺得應該這幾個月會有解吧 不然就是看讓誰進去保養... 此文章於 2016-04-30 01:00 AM 被 邪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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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12:51 A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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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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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是在搞那套把依建築法停工跟民事合約要合意解約搞再一起的嘴砲 那麼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了嗎? 你自己跳針又不舉證,只能靠嘴砲丟泥巴來顧左右而言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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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12:55 AM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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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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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不對… 建築法停工跟市府指控大雄公安是兩碼事… 停工是按市府的要求而停工… 而指控大雄工安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停工而造成的後果,肇事者是指控又主張,主張又宣稱,宣稱又指控。 還是不能改變顧左右而言他的事實。 指控大雄工安又是另一個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人正是你自已的事實。 那怎麼還不復工?為何要合意解約? 所以還沒仲裁你就兩碼又要歸一碼了?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自已嘴炮還要別人舉證?現在又是主張又不是宣稱,宣稱又不是指控,指控又不是主張… 嘴炮無限… 怎麼老是你在跳針?又是你在嘴炮? 這整件事情,真的是從頭到尾都不關大雄一點屁事,而若是大雄說停工就停工,這個蛋就不是市府的蛋。而若是市府的蛋那就是市府是肇事者。若合意解約還是不能說明你指控又主張,主張又宣稱,宣稱又指控跳針的事實。 還不快復工?我還是沒有承擔負責跟義務舉證。 所以你請繼續跳針。 此文章於 2016-04-30 01:13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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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05 AM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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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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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還說"建築法停工跟市府指控大雄公安是兩碼事…" 後面就"那怎麼還不復工?為何要合意解約?所以還沒仲裁你就兩碼又要歸一碼了?" 說到底就是搞那套把依建築法停工跟民事合約要合意解約搞再一起的嘴砲 那麼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了嗎? 你自己跳針又不舉證,只能靠嘴砲丟泥巴來顧左右而言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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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10 AM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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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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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13 AM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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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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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你家的事,不是我家的事… 肇事者是誰,就是誰的事。 而且我從來沒主張什麼。 到是你一直主張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可是你主張又變宣稱,宣稱又變指控,指控又變主張。 所以你不管怎麼跳針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所以你還要靠跳針丟泥巴來顧左右而言他嗎? 停工有糾分仲裁很合理,公安仲裁合理呀。工安仲裁還是合理呀… 怎麼說都還是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人正是你自已。 而事實是因停工變成爛尾樓的責任不是大雄,是市府。 所以你之後說工安有沒有問題一樣不會改變肇事者正是市府。 此文章於 2016-04-30 01:22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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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16 A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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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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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6-04-30 01:23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2016-04-30, 01:17 A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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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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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別鬧笑話行不行?不是靠忠孝東路就叫東邊好嗎?,還離那麼近,我還不如過忠孝東路到國父紀念館逃生算了 35米寬?我看比忠孝東路還寬,長寬高分不清?如果那辦公室大樓前空地(上面會弄花圃植栽)是你所謂逃生路線,那你真的實現猴子跳花壇爬樹的本領 不過也辛苦你,又幫市府找了一個栽贓巨蛋有公安疑慮的新證據了 往松菸的另一個缺口找到沒?還猛跳針喔? 此文章於 2016-04-30 01:31 A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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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29 A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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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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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自己都有貼遠雄的圖了,怎麼會不知道旅館加商辦那棟是離忠孝東路還有一段距離的 你自己前面都說朝兩點鐘方向走,那當然我說的自然不是靠忠孝東路那塊(我又不是你不會前面說出朝兩點鐘方向走,後面又說再往南走到忠孝東路),而是"旅館加商辦"跟"刑事局,財稅署資料中心"的建築物之間 怕你還是當作沒看到 http://i.imgur.com/70tR82fl.jpg 旅館跟刑事局的邊界紅線中間那塊 此文章於 2016-04-30 01:43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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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38 AM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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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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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簡單的說就是有結構行為的構造都必須依照核定圖說位置尺寸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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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01:39 A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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