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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沒問題
跟本就不用處理清楚那些東西…
因為大方向跟原則市府都是錯的一塌糊塗。

這些問題跟本就不用講這麼深就知道了…
如果大雄真的是罪該萬死,跟本就不會這麼大聲的直說市府根本性的錯誤…


大原則大方向 不管是什麼

能一個個講清楚說明白的

那就先做


大家討論這件事情並沒有時間急迫性

要排問題的優先順序是吧



讓我們繼續檢討KP的失鹽
     
      
舊 2016-07-23, 07:57 AM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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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ademon
建築法有授權非主要構造變更可"完成後"再一併申報
而樓梯非建築法所指主要構造

這種講到爛的東西要重申一次嗎?

你的樓梯是漂浮在半空中都不用接樓板的嗎?

樓梯搬家了,樓板上的樓梯開口自然也跟著異動,
所以造成主要構造「樓地板」有變更...

====================
建築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

第 39 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
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
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
圖,一次報驗。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06 AM 被 AndyCandy 編輯.
舊 2016-07-23, 07:59 AM #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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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建築法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

合約
7.6.3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施工期間,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函報施工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甲方得隨時派員勘驗,如有與核准內容不符之部分,甲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不就我提的法規流程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有申報或送相關進度文件才會有後續查驗等動作


當乙方依建築法及通關法規函復依法無辦理(七項標準)及可事後一併申報(樓梯)
你不找第三方或權責機關背書開口是否屬主要結構,釐清而後動
而是逕以停工,柯P靠你這票人在死頂下去
早晚完蛋
舊 2016-07-23, 08:17 AM #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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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AndyCandy
你的樓梯是漂浮在半空中都不用接樓板的嗎?

樓梯搬家了,樓板上的樓梯開口自然也跟著異動,
所以造成主要構造「樓地板」有變更...



整部建築法未提樓梯和開口設置屬主要結構,也無相關字樣
遠雄有6個單位背書非主要結構,而台北市除了自己找到誰來背書

照你這種解釋法,恐怕連地磚更換都算主要結構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24 A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7-23, 08:22 AM #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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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麵疙瘩
大原則大方向 不管是什麼

能一個個講清楚說明白的

那就先做


大家討論這件事情並沒有時間急迫性

要排問題的優先順序是吧



讓我們繼續檢討KP的失鹽



事情的優先順序是,柯P停工的理由是錯的…

引用:
作者ademon
整部建築法未提樓梯和開口設置屬主要結構,也無相關字樣
遠雄有6個單位背書非主要結構,而台北市除了自己找到誰來背書

照你這種解釋法,恐怕連地磚更換都算主要結構


A大說的是對的…

這就回到我之前說的…
嫁禍栽贓了,誰還會做好…

而任何建物的改變是一種專業,而變更的前提是合法合約…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30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6-07-23, 08:24 AM #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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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麵疙瘩
我錯了


下次承辦人員要來


我必然以您的意見痛批該員罔顧法條 任意擴權檢查的行為



你施工後沒提報施工進度相關文件,承辦人員拿什麼去查驗你做的東西
還是你業界經驗都是玩董A那招
施工報表,甘特圖,工作日誌全都免寫免交
舊 2016-07-23, 08:30 AM #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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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ademon
整部建築法未提樓梯和開口設置屬主要結構,也無相關字樣
遠雄有6個單位背書非主要結構,而台北市除了自己找到誰來背書

照你這種解釋法,恐怕連地磚更換都算主要結構

你的樓板有挖洞和沒挖洞是一樣的?
洞開在左邊和右邊也一樣?
開口邊緣小樑不用變動?配筋不用改?

一整個法匠思維...
舊 2016-07-23, 08:37 AM #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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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不就我提的法規流程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有申報或送相關進度文件才會有後續查驗等動作


當乙方依建築法及通關法規函復依法無辦理(七項標準)及可事後一併申報(樓梯)
你不找第三方或權責機關背書開口是否屬主要結構,釐清而後動
而是逕以停工,柯P靠你這票人在死頂下去
早晚完蛋

所以台北市去年是在跑驗收付款嗎?

合約第七條是興建過程

建築法第53~69條是施工過程
引用:
作者ademon
整部建築法未提樓梯和開口設置屬主要結構,也無相關字樣
遠雄有6個單位背書非主要結構,而台北市除了自己找到誰來背書

照你這種解釋法,恐怕連地磚更換都算主要結構

地磚是外加品,打個洞是外加的嗎?

照你這種說法,在梁柱上打個供人通行的大洞也不影響主要結構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41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7-23, 08:40 AM #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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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AndyCandy
你的樓板有挖洞和沒挖洞是一樣的?
洞開在左邊和右邊也一樣?
開口邊緣小樑不用變動?配筋不用改?

一整個法匠思維...


我有和廠商鬥過,你有嗎?
法規,契約條款有爭議你要找第三方和權責機關去說明,而不是自己去片面認定
不然隨便妄動,怎麼死都不知道

遠雄這方面有找到6個單位背書,北市府找到誰背書…?壓根就不提
舊 2016-07-23, 08:50 AM #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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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我有和廠商鬥過,你有嗎?
法規,契約條款有爭議你要找第三方和權責機關去說明,而不是自己去片面認定
不然隨便妄動,怎麼死都不知道

遠雄這方面有找到6個單位背書,北市府找到誰背書…?壓根就不提

遠雄所謂六大公正單位審過樓梯非主要結構的憑據在哪裡?送去外審結構圖的單位跟能認定是否為主要構造的單位能劃上等號?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59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7-23, 08:55 AM #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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