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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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原則大方向 不管是什麼 能一個個講清楚說明白的 那就先做 大家討論這件事情並沒有時間急迫性 要排問題的優先順序是吧 讓我們繼續檢討KP的失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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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7:57 AM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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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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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樓梯是漂浮在半空中都不用接樓板的嗎? 樓梯搬家了,樓板上的樓梯開口自然也跟著異動, 所以造成主要構造「樓地板」有變更... ==================== 建築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 第 39 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 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 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 圖,一次報驗。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06 AM 被 AndyCand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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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7:59 AM
#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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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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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就我提的法規流程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有申報或送相關進度文件才會有後續查驗等動作 當乙方依建築法及通關法規函復依法無辦理(七項標準)及可事後一併申報(樓梯) 你不找第三方或權責機關背書開口是否屬主要結構,釐清而後動 而是逕以停工,柯P靠你這票人在死頂下去 早晚完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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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17 AM
#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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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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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整部建築法未提樓梯和開口設置屬主要結構,也無相關字樣 遠雄有6個單位背書非主要結構,而台北市除了自己找到誰來背書 照你這種解釋法,恐怕連地磚更換都算主要結構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24 AM 被 a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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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22 AM
#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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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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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情的優先順序是,柯P停工的理由是錯的… 引用:
A大說的是對的… 這就回到我之前說的… 嫁禍栽贓了,誰還會做好… 而任何建物的改變是一種專業,而變更的前提是合法合約…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30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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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24 AM
#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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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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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施工後沒提報施工進度相關文件,承辦人員拿什麼去查驗你做的東西 還是你業界經驗都是玩董A那招 施工報表,甘特圖,工作日誌全都免寫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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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30 AM
#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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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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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樓板有挖洞和沒挖洞是一樣的? 洞開在左邊和右邊也一樣? 開口邊緣小樑不用變動?配筋不用改? 一整個法匠思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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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37 AM
#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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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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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台北市去年是在跑驗收付款嗎? 合約第七條是興建過程 建築法第53~69條是施工過程 引用:
地磚是外加品,打個洞是外加的嗎? 照你這種說法,在梁柱上打個供人通行的大洞也不影響主要結構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41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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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40 AM
#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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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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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和廠商鬥過,你有嗎? 法規,契約條款有爭議你要找第三方和權責機關去說明,而不是自己去片面認定 不然隨便妄動,怎麼死都不知道 遠雄這方面有找到6個單位背書,北市府找到誰背書…?壓根就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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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50 AM
#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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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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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遠雄所謂六大公正單位審過樓梯非主要結構的憑據在哪裡?送去外審結構圖的單位跟能認定是否為主要構造的單位能劃上等號? 此文章於 2016-07-23 08:59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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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3, 08:55 AM
#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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