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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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5:48 PM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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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搞笑星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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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弟的看法, 小弟非業內人士也不是利益相關團體人員. 打臉戴帽請輕柔一點 確實市政府可以用58條第六款"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勒令停工或修改 可是根據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並不包括北市府主攻的樓梯, 而北市府同意的柱位變更到底會不會對樓梯與樓板開口有連動關係, 這就需要專業第三方來做判斷了. 所以北市府花了幾百萬做了大巨蛋安檢報告試圖把少了樓梯的問題放大到整個巨蛋的公共安全問題試圖套上第58條第三款"危害公共安全者。"來個雙重保險, 而常見所有對於大巨蛋的攻擊理由也都從此開始發散. 什麼體量過大啦, 防火牆曲折啦, 鋼構會導熱啦, 亂改設計逃生有問題啦. 而那七項安全標準也在北市府的定調下成為因為大巨蛋是特殊公共建築所以僅單一適用的對象. 我只想問一個問題, 所謂的"公共安全"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林洲民手上揮舞的舊版設計圖蓋下去就一定安全嗎? 舊版的體量就小了? 防火牆就不歪了? 就不是鋼構了? 倘若新舊版設計圖只差樓梯, 那麼北市府豈不是只要用它的軟體跑一個舊版可以逃生新版不行的就結束了? 為什麼要牽拖一大堆其他的東西? 會不會北市府用他的參數跟軟體根本跑不出新舊版的差異, 而遠雄手上的軟體跑完新舊版都可以合乎當初的設計標準呢? 基本上小弟認為所謂公共安全只是個假議題啦, 不然林洲民何必緊握舊版設計圖? 他應該緊握大巨蛋安檢報告然後雄三爆破秀的(痾)! 那這樣是不是又要回到58條第六款來做攻防? 可是大巨蛋這種特殊公共設施(此特殊性甚至是北市府幫忙強化的)以及其所面對的時空因素是不是又可以適用第99條而規避58條第六款的處置呢? 看來真要法庭上才能見真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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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5:58 PM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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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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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個月就有人說了 大雄如果照舊圖蓋,就不用鳥現任市府,因為舊圖前任審過了 如果大雄要用新設計(那79項不同)就要先送審,送過才能蓋,送審就有送審的標準 你說公安罵假的嗎? 很明顯新舊市府的標準不一樣,柯p的標準參考日本就是比較高 市府主打沒有按圖施工,因為這點大雄躲不掉,他只能說不在重要地方之類的 大雄主打的就是你講的安檢標準,因為標準是可以爭執得 (現任市府說安全就安全?誰規定的?那上任市府的標準怎麼算?) 怎麼有利怎麼打,還沒送審跟他吵安檢標準幹嘛 此文章於 2016-07-17 06:29 PM 被 邪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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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6:27 PM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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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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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說一次,停工公文前面有貼了,停工令不單單只是因為建物與圖不合而已,花點時間看一下好嗎? 再來,北市府做的模擬是跟遠雄之前送審核可的防火性能審議裡的模擬比;而大巨蛋因而停工的建物與圖不合的部分,是跟遠雄送審核可的圖對比的 也就是說現在的建物有沒有達到當初送審的那個性能是未知數,更不要提市府那個理論上更嚴格的版本 三者,市府主打樓梯?市府主打明明是81處與圖不合(後改79處),說只有樓梯的是遠雄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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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6:32 PM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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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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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這樣。大家不是聊的很開心嗎 我雄頂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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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6:40 PM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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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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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已經有監察院認證了 人家夠力啊 美河市 不夠大嗎 人家日勝生一樣 自動兩個小官自己圖利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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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6:43 PM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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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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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啊,不就需要審計人員的時候說得很嚴,很重要 不需要的時候就是雞毛當令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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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6:46 PM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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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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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反省一下,還是您講的最有道理 看salfonxman所提供的資料 老實說市府認事用法沒有不對(勒令停工處分完全合法) 至於柯P的私設刑堂,的確,如柯P所言老趙還沒有踏進去(這不是玩笑話,公安的確還沒 開始審) 最好方式就是您說的 到底安不安全?逃生有沒有問題?再送件重審一次不就知道了 工程圖是老趙畫的,老趙他媽愛怎麼畫就怎麼畫 不要說樓梯,連廁所,也消失! 不讓人大小便,我老趙高興,只要安全你市府能怎樣 慚愧 吾智不如您,這麼久才想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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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6:48 PM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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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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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57很多人討厭他,有點不懂人情事故,但應該是清清白白的,巨蛋案是就事論事,要站在法理這邊 此文章於 2016-07-17 07:00 PM 被 royf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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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6:55 PM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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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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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下是打打嘴砲,順便學習的,問題的本質只有二點,巨蛋蓋這樣到底安不安全--->那就重審嘛,還有變更程序對不對--->不就是在打行政訴訟了,一點是實質安全,一點是變更程序爭議,可以同時進行的 此文章於 2016-07-17 07:40 PM 被 royf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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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7:38 PM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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