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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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核准的柱位圖有畫樓梯的,可以來驗證避難逃生,157任期還有2年多,就算如遠熊的願給復工,峻工報驗一樣要面對刑堂,權利本來就在主管機關手裡,再說審查是專家學者來審,不是157在審,七大公安可以逐項討論辯搏嘛,又不是秘密審查,不合理處自然有公評,在刑堂外面嚷嚷,於事無補,如果想放到下任市長來解決,蛋體已經變廢鐵了,可以賣回收場了
此文章於 2016-07-17 07:46 AM 被 royf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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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7:40 AM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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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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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先預言…北市府倘硬要按現在的步調玩下去,保證慘賠收場 像柯P回答那個私設刑堂的發言,是極其糟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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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7:45 AM
#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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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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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到底站在遠雄這邊?還是站在柯P這邊? 我看這串討論 有人是因為討厭柯P所以站在遠雄這邊 有人是因為討厭遠雄所以站在柯P這邊 有沒有人是既討厭遠雄又討厭柯P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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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8:23 AM
#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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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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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柯P一開始是有解的…只是這樣玩是無解的… 只要柯P還有解,那自然就可以有不支持大雄也不支持市府的人…同樣的意思就是說,也可以有既支持大雄也支持市府的人… 所以這就是說,BOT這個案本來就是互助合作的。 也就是說,國家或市政本來就是一體的,財團或人民都不是對立的…政府不可以圖利財團,當然也不可以圖利市民,同樣的,如果人民能進步,財團也會要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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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8:55 AM
#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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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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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你就搞錯法條了 這次的停工令是依第58條,不是第87條 http://www.gov.taipei/ct.asp?xItem=...65441&mp=1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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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09:38 AM
#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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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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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拜讀!我都不知道 "經建管處現場勘驗確認有79處主要構造與原核定圖說不符之情形,致全區施工現場與原核定圖說不符之樓層共有51樓層,占全區76個總樓層比例達67%。大巨蛋工程施工現況不符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非屬建築法第87條得處以罰鍰並補辦手續之程序違法。另外,79處與原核定圖說不符之處均涉及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在台灣建築中心未審查通過前即行違法施作,都市發展局只能依建築法58條規定命其停工。" 的確!遠雄蓋了一做危樓 此文章於 2016-07-17 10:23 AM 被 wumoch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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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0:22 AM
#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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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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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利可圖誰還會做政府採購 當然可以圖利,但不能特定圖利特定企業、團體或是個人 兩者是差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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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0:31 AM
#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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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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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呂欽文:大巨蛋消失的17座樓梯 請回歸專業判斷 一,消失的17座樓梯,12座在影城棟,1座在旅館棟,4座在商場棟;也就是說,與最大的人潮、與重大公共安全相關的大巨蛋本身,沒少半座,甚至還在地下室增加5座樓梯。如果要說商場與大巨蛋相連,要算在大巨蛋身上,那也只是少了4座,而不是市府及相關影片所「簡而言之」的,好像都集中在大巨蛋的17座。 當然,有人會說少一座就是危險,沒有妥協餘地。這話說得也有道理。 二,我們都或多或少懂得稅法:在合法的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企業,都可想方設法降低應繳稅額,以「謀取」自身最大的利益。在建築專業裡,同樣的道理,只要合乎「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沒有哪位業主願意多加任何設施;尤其是商業空間,頭殼壞去才會拿可賺錢的商場面積來換樓梯。包括我也作過類似「謀取業主最大利益」的事情,我也不相信市府的專業者在民間沒做過這樣的事。重點就在,減少樓梯增取商場面積能不能通過技術規則的檢討;如果技術規則管不到的,就要交給「性能式」法規來檢討。但我們其實也都了解,性能式法規通常是用「增加設備」的輔助手法,來協商及確保其安全性;也就是說,性能式審查是看願意花多少錢來解決問題,進入性能式審查,不等於將設計送進太平間。 這樣看來,少了4座樓梯,好像不是那麼罪不可赦囉?「一座樓梯都少不得,更不要說17座」的說法,看來像是一種路人甲乙丙的說法;市府的當局者卻拿非專業的說法,讓尋常百姓信以為真。 三,消失的樓梯,從「實質面」看來,除了給遠雄冠上「貪婪」等無關痛癢的罵名外,情理法各方面還真沒能冠他什麼罪名。除了實質面外,當然還需要顧到「程序面」,這看來也是北市府自認砍遠雄的最大利器。市府說:「主要構造與核定之建築圖不符」,也就是說未經核准先行動工。而遠雄的說法卻是:已經通過市府建管結構圖的變更與核定了!結構都變了,與結構相關的樓梯如果不能變,則結構准變的意義為何?更何況,核准的副本圖已詳載樓梯位置。這好像變成羅生門。 但如果拿最近浮出檯面的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訂定,5月19日公布實施的「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來檢視,上頭載明,如果屬於主要結構或位置的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b.「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等,皆列為可以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的變更設計項目。也就是說,市府的規定裡,樓梯是可於完工時一併辦理變更的項目。 這樣看來,即使程序面未經許可,也不是不能先行變更樓梯位置的。看來市府是自打嘴巴了! 退一萬步說,即使市府強行以建築法第58條勒令停工的要件「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執行勒令停工,樓梯的變更較諸於同條的其他停工要件如:「妨礙都市計畫者」、「妨礙區域計畫者」、「危害公共安全者」、「妨礙公共交通者」、「妨礙公共衛生者」,真是不在同一個比例層次。除非樓梯的變更會如樑柱短缺般造成立即危險,非馬上停工不足以確保公共安全。在工地現場,為便於施工搬運,預留缺口,經過自我檢核後權宜施作,完工前回補的狀況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實在構不成立即危險,更沒有據此全面勒令停工的道理。 話說回來,我和多數人一樣,不喜歡遠雄,嚴厲譴責遠雄用非法手段進行過的案件,比如八德合宜住宅等弊案。但大巨蛋未發現任何不法之前,我們該專業回歸專業,法制回歸法制;不應該以專業作為手段,以似是而非、片面斷章的「說明」,「引導」一般民眾的思維判斷。 即使遠雄在議價過程有不法,那也應一碼歸一碼,不要用專業的法規隨意牽拖、混淆是非。以專業手法為財團服務、剝削平常百姓,固然是專業倫理的淪喪,但以專業手法為其他諸如政治等目的服務,難道不也是專業倫理與專業是非的淪喪?吾人應該切記:有關大巨蛋爭議之戰役的得失事小,整個專業是非爭議之戰爭的得失事大! 引用:
大巨蛋解夢文-之醒~醒~吧,寶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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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0:36 AM
#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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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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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特定圖利特定企業、團體或是個人… 所以,反過來說,就是,不能私刑特定企業、團體或是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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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0:38 AM
#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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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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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拜讀!來這裡真的是上了許多課 此文章於 2016-07-17 11:15 AM 被 wumoch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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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1:07 AM
#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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