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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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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這段裡有提到任何位置可變更嗎?我看你真的要去檢查眼科 還是你打算說大巨蛋那幾座變更位置的樓梯屬於"各戶室內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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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6:16 PM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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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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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etalk.tw/thread-28941-1-1.html 事實上設定地上權也要定開發計畫案的 http://www.dof.gov.taipei/public/At...58271650222.pdf 只要不違反當初撥用的目的國有財產署是不會說話的 http://www.fnp.gov.tw/Edict.php?pag...D=56&act=ArtAll 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第 3 點 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申撥機關)申請撥用之國有不動產為本署管理者,本署得函請分署、辦事處查明相關事項並擬具處理意見。 分署、辦事處接獲前項交查函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對產籍資料及辦理產籍加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勘查: 1、管理區分為出租、委託經營、委託管理、改良利用、設定地上權。 2、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容許住、商、工業使用之土地,或非都市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3、涉及需依實際使用狀況認定是否符合規定或其他特殊狀況。 (三)查對地籍登記資料。 (四)查明有無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之情形。 (五)查明產籍有無註記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等不提供撥用之情形。 (六)核對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內容及所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七)擬具處理意見表函報本署(報署函稿格式如附件一,處理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二)。如有勘查,並檢附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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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6:24 PM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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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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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玩的是鬥地主
後來玩拱豬 最後玩的是梭哈 我看接下來要玩的是大老二吧? |
2016-07-14, 06:43 PM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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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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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如你所說的 我們並不清楚 或者真如你所說的 那替代方案是什麼? 遠雄也沒有提出具體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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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7:54 PM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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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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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CFCoqjTl.jpg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1002000-1040429 無論是a 公共梯還是b 室內梯都可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別再打烏賊戰,什麼不學盡學媽寶市長草包團隊的壞習慣 此文章於 2016-07-14 08:01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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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7:56 PM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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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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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是改變公共梯通行方向 還是階梯數量 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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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8:01 PM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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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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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共樓梯免報備明明只有"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註 1:○: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須報備,變更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要求先行辦理建管報備者。 △:須報備,並於該項目施作前,設計人會同技師檢附相關書圖或 說明書,向建照科辦理報備。 註 2: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這明明就表示只有表列而且打單圈的項目才能照列舉出來的事項免報備) 果然是中文或眼睛不好,可以自己把"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這段加到公共樓梯去 如果不是中文或眼睛不好,那大概就像你自己的建議一樣去掛腦科,不要用這種水準打烏賊戰好嗎 此文章於 2016-07-14 08:06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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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8:02 PM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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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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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8:08 PM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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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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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明明a.公共樓梯只有"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是免報備事項 為何會有人把b.各戶室內梯裡的"位置變更"拿來說遠雄巨蛋的樓梯位置變更是免報備? 而且明明就是"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何來"無論是a 公共梯還是b 室內梯都可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睜眼說瞎話到自己貼的東西都不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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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8:12 PM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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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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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要適用這個一覽表,首先要符合建築法第39條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 建築法(法律)VS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簡化行政作業規定),法律位階應該不用討論吧? 公共樓梯數量有增減及位置變更當然是不行的... ====================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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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08:18 PM
#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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