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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引用:
作者LDSKING
雙方對法令見解不同,遠雄依建築法規定完工後可一次性變更審驗,市府則要遠雄先辦理變更通過才能施工
然而,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訂定,5月19日公布實施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http://goo.gl/E7kmvt):[將屬於主要結構或位置的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b.各戶室內梯數...

主管機關會引用錯誤法令來停工,應該機率不大,法規是他們吃飯的飯碗,弄錯去勒令停工是賠不完的吧,先不管對法令的見解看法不同,既然認為是安全的,不用各說各話,用行動證明,就去送件辦變更 ,若審查有通過,157就糗大了,不就證明157在亂搞阿
     
      

此文章於 2016-07-14 03:09 PM 被 royfu 編輯.
舊 2016-07-14, 03:05 PM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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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royfu
主管機關會引用錯誤法令來停工,應該機率不大,法規是他們吃飯的飯碗,弄錯去勒令停工是賠不完的吧,先不管對法令的見解看法不同,既然認為是安全的,不用各說各話,用行動證明,就去送件辦變更 ,若審查有通過,157就糗大了,不就證明157在亂搞阿


這一點我持不同意見, 主管機管的承辦人員有專業, 但是空降的主官/管不見得有.
最明顯的就是林洲民拿舊圖批評大巨蛋未按圖施工, 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卻證實大巨蛋按圖施工...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6-07-14, 03:11 PM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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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LDSKI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註 1:○: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須報備,變更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要求先行辦理建管報備者。
△:須報備,並於該項目施作前,設計人會同技師檢附相關書圖或
說明書,向建照科辦理報備。
註 2: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哪裡有說只要在實行細則內就都可以完工時一併辦理變更?

都分兩條了結果還可以把適用範圍自己加在一起,當然是要怪看不懂中文的那個
a和b 就是屬○: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你知不知道使用執照是要等完工後才能申請?

我其實不是很想回你,因為我知道你應該是眼睛的問題,可能還有中文理解能力的問題,再回就是看你鬼打牆猛跳針
舊 2016-07-14, 03:15 PM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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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離線中  
royf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引用:
作者MUS
這一點我持不同意見, 主管機管的承辦人員有專業, 但是空降的主官/管不見得有.
最明顯的就是林洲民拿舊圖批評大巨蛋未按圖施工, 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卻證實大巨蛋按圖施工...


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卻證實大巨蛋按圖施工...不就是用行動來證明一切,對法令見解不同,不用各說各話來鬼打牆阿,送件辦變更,台灣不缺這方面專家學者吧。

此文章於 2016-07-14 03:29 PM 被 royfu 編輯.
舊 2016-07-14, 03:20 PM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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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離線中  
gLiC8e1e5I8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引用:
作者royfu
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卻證實大巨蛋按圖施工...不就是用行動來證明一切,對法令見解不同,不用各說各話來鬼打牆阿,送件辦變更,台灣不缺這方面專家學者吧。


是照市政府核準的圖施工

還是照遠雄給的圖施工?
舊 2016-07-14, 03:52 PM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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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34
引用:
作者royfu
主管機關會引用錯誤法令來停工,應該機率不大,法規是他們吃飯的飯碗,弄錯去勒令停工是賠不完的吧,先不管對法令的見解看法不同,既然認為是安全的,不用各說各話,用行動證明,就去送件辦變更 ,若審查有通過,157就糗大了,不就證明157在亂搞阿


20150609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總質詢
三創無法設定地上權,官員為何不讓市長知道

[YOUTUBE]8f7DZUNxCDI[/YOUTUBE]

6 月 9 日就已經當面讓市長知道三創無法設定地上權,
結果過幾天廉政委員會送出的結案報告還在提地上權,
還是硬要送到監察院。

「民間參與臺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案」結案報告
http://cgc.gov.taipei/public/Data/56111041971.pdf

https://i.imgur.com/OucfgQw.png

此文章於 2016-07-14 03:56 PM 被 oversky. 編輯.
舊 2016-07-14, 03:55 PM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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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wumochu
打掉柱子茲事體大,不單祇是補強工程而已,還牽涉到整體結構重新核算,基礎、柱、樑
等變更,大巨蛋還是外國公司設計,又非得再花一筆錢...

柯P就跟老趙直接立刻進行司法對決吧!

既然柯P公安人命不離口
遠雄又不按圖施工,就刑法伺候


刑法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柱子有申請幹嘛打掉

你遠雄要申請柱位變更。

自然要想辦法解決樓梯的問題

不是把問題都給政府
舊 2016-07-14, 04:03 PM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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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wumoch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royfu
主管機關會引用錯誤法令來停工,應該機率不大,法規是他們吃飯的飯碗,弄錯去勒令停工是賠不完的吧,先不管對法令的見解看法不同,既然認為是安全的,不用各說各話,用行動證明,就去送件辦變更 ,若審查有通過,157就糗大了,不就證明157在亂搞阿

市府停工處分是一年前做的
停工原因涵蓋環評、文化資產保護、 建築法規
還有一堆法律原理原則(像是什麼打小鳥原則)
遠雄怕麻煩乾脆提出一個行政訴訟
大巨蛋停工 遠雄:已提行政訴訟

遠雄提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分的執行
所以上個月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停工處分

若是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任何人均不得對之爭執,市府不能援用相同的理由再為勒令停工行政處分
...
舊 2016-07-14, 04:07 PM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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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mochu離線中  
wumoch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麵疙瘩
柱子有申請幹嘛打掉

你遠雄要申請柱位變更。

自然要想辦法解決樓梯的問題

不是把問題都給政府


因為你要原有的樓梯回來
遠雄就非得把蓋好的柱子打掉重做

舊 2016-07-14, 04:13 PM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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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mochu離線中  
royf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引用:
作者wumochu

遠雄提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分的執行
所以上個月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停工處分

若是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任何人均不得對之爭執,市府不能援用相同的理由再為勒令停工行政處分
...

行政法院訴訟與送變更應該可以同時進行吧,既然是安全的,何必荒廢一年多,勇敢去打臉157,送變更通過加上行政訴訟判贏,不就同時證明是蛋安全的,而且法令見解及行政程序都是對的,那時不用別人出手,柯粉都會崩盤吧

此文章於 2016-07-14 04:38 PM 被 royfu 編輯.
舊 2016-07-14, 04:31 PM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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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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