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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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地上物沒有合法使用執照,哪來地上權? 地上權就是租地權,要到地政事務所登記的,還要付地租。 至於地上有沒有地上物,那是地上權人自個兒的事,就算是晾著,租金還是要付 (地租應該是BOT契約約定的權利金,是否正確,請這裡先進指教) 2....土地所有權人叫你歸還你還是得要乖乖歸還... 假如沒有BOT契約(鄧家基口中的終止契約),的確土地所有權人叫你歸還你就得要乖乖歸還,不僅規還,還要到地政事務所協同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如果遠雄不去辦,所有權人要起訴請求(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 老實說,現在的大巨蛋法院判例認為不構成建築物,因為沒有屋頂,沒有牆壁,不能避風雨,充其量只是一堆建材的組合(動產) 這些動產是遠雄花錢買來的,所有權是遠雄的。 沒有法院的判決,經過強制執行拍賣(或流標,由債權銀行承接),銀行要怎麼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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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9, 10:52 PM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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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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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安檢報告的疑點就是給你這種到現在還在提商場改停車場讓留容人數減量,就跟媽寶市長草包團隊之前老愛提公安假議題的粉絲看 你以為我愛看鬼打牆活屍軟體跑出來的報告喔,加油啦,該趕進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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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12:04 AM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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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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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此,您地上物違約變更或不能依約定時間完成,則您的租地合約跟著失效。 還是沒有地上的使用權。 而您花錢買的的建材堆放在沒有地上使用權的土地上,又在地上挖了個大洞... 一旦沒有了地上權,土地所權有人可以採取哪些行動相信您比我清楚。 此文章於 2016-07-10 01:03 A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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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12:58 AM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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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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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現今是誰不復工? 二、你要以地上權不成立歸責遠雄,可是你說的這些,明明就還沒有進入法院審理… 三、只要再問一句就好,那七大要求,是不是別人來接手就能做到? 四、你為什麼就挑大雄說一定要七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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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01:31 AM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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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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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網軍?你在說自己嗎? 安檢報告有甚麼疑點? 你知道大雄當初通過審查的模擬一樣有隱形結業嗎? 就看你一直鬼打牆,你真的不喜歡鬼打牆?甚麼時後要趕上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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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02:25 AM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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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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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提的七項公安,有關主管機關講只是會看看而已
在柯粉眼中就變成有法律依據 停工官司要是能贏,鄧副市長還用得著提可能會賠900億 蚵粉情勢判斷總是朝柯P會贏的方向解釋(目前情況也看不出能贏) 都不想想打輸會怎麼樣,承受得起嗎 ? 柯P要指望什麼都猜不中,不知是幫他還是整他的王昭遠級軍師 只能自求多福 此文章於 2016-07-10 03:21 AM 被 ademon 編輯. |
2016-07-10, 03:13 AM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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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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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這樣說 所謂的承租合約應該是BOT契約,BOT契約約定市府應登記地上權(物權)給遠雄 必須興建完成地上物,乃BOT債權契約所請求 至於地上物違約變更或不能依約定時間完成,則BOT合約跟著失效... 沒錯!不過這個失效不是主動失效,而是要透過柯文哲的口頭或書面行使,也就是解除或終止,而且必須契約或法律有規定 契約解除或終止,兩者威力不同(解除就是拆蛋,終止可以找別人續建) 一項一項討論 1.違約變更設計導致給付不能者(例如巨蛋變更成住宅或辦公大樓者),我認為構成拆蛋的事由 但是若只是變更幾個樓梯,很抱歉,不能拆蛋! 2.公安問題,致逃生困難,我認為構成拆蛋的事由 但是這個公安標準是市府事後自己擅自要求的,很抱歉,不能拆蛋! 3.不能依約定時間完成我認為構成終止契約的事由 但遲延是因為市府(BOT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勒令停工的,很抱歉不能終止! 你會說那是因為遠雄變更設計或違反公安,所以市府才勒令停工 這時候你要再參照1、2的步驟解除契約(拆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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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08:49 AM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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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您的住址: hualian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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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一件事,世界上有那個國家的首都在市中心有超大型的廢棄建築物?
除了北韓的那個柳京飯店? |
2016-07-10, 09:22 AM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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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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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呀,羅馬競技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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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10:46 AM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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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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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約是合法的,停工也是合法的。(還在鬼扯的請自行參閱法學...) 現況就是有人一直宣稱被刁難找麻煩,就像路口違規被警察逮到,然後在那邊靠妖別人都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一樣。 如果無論如何申請變更都會過又為何死拖著不申請?這裡面就很耐人尋味。 因為大家都知道,變更設計保證不會過。 (除了確定違法部分,主管機關如何詮釋法令也有關) 除非全部都能合法,沒有要偷偷二工、沒有要改防火區劃... 這個大家也都知道,絕、對、不、可、能... (有些因為改很大,沒有辦法全部後面再改,事前要預埋或作個假的應付檢查...) 我很前面說了...要建商把已經吃下去的全吐出來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兩造雙方始終沒有交集,沒有平衡點可以互相退讓,就只能繼續放著爛而已。 ============== 所以這時候講地上權沒有意義,因為按照邏輯要走到合約確定失效才能要求清理地上物。 邏輯上歸邏輯上,我前面也有說過市政府這場官司輸定了。 但...地上物確實還沒有完成,所以邏輯上地上權不在承租人手上。 可問題是...地上物沒有確定不會完成啊~~~ ============== 至於勒令停工一事,只要是依法有據就可以要求建商應於期限內完成申請復工 而不是一直拖著不送件,或是一直靠妖這些可以事後辦理。 我舉個例子,業主申請蓋個農舍,卻想偷偷改成別墅,被建管抓到違建,營造推說還在申請變更或者要事後申請。 承辦說他沒有收到變更設計申請,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然後期限過了勒令停工... 營造卻一直說這些"可以"事後再申請是承辦故意刁難。(啊承辦都叫你現在辦了咩...) 若業主這時要求營造要依約完成別墅,否則要跟營造終止合約,這樣有合理合法嗎? 如果最後完成的是別墅在一開始就載明於合約中,而且申請變更與請領使照都由營造負責... 那很抱歉,儘管業主的建物不能申請,卻可以依約終止營造合約。 所以營造通常接這種案子會有但書,就是不合法部分若遭拆除營造不負賠償責任。 但依約要違法把建物蓋完,所以表面上要應付承辦(甚至賄絡),背地裡搶時間作完。 =============== 而延遲的原因是建照沒過,建照沒過的理由是因為沒有申請,居然要怪"承辦不給復工"? 這是什麼鬼邏輯? 因此這裡的關鍵在於"要求現在辦理變更"與"以此理由勒令停工"是不是合法? 如果合法,責任在於建商,依約可以終止。 承上例,如果規定 "得事後一併辦理變更的事項" 要求 "應完成變更申請才能施工" 是不合法的... 以後營造就不用找人跟承辦輸通了... 此文章於 2016-07-10 11:31 A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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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0, 11:23 AM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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