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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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解約的情況依合約跟促參法就是半強制協調或仲裁這些合意手段優先,目前也確實卡在這些步驟中 公安當然可以用錢解決,但那不是指交錢了事,而是花錢改善 而簽出來的合約裡市府片面解約後不買收必須舉證不合用(此例為公安等問題),這時就算民事合約能解約,後續買收的問題也是要估價跟看官司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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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39 P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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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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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支持遠雄就不用簽到 有什麼危險?我看不到 無條件支持遠雄續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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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40 P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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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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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法律是你家訂的」那你愛怎樣就怎樣…那我也沒意見…那現在是什麼情況大家都很清楚了…還是說法律是你說的算那我也沒意見…民主又進步…真好… 沒有實證?是呀…實證是肇事者的事,那是你家的事,不關我的事。 要舉證?那事實是那一個事實? 還是你自已宣稱的事實才是事實? 原來你的事實是你自已指控自已又主張自已是宣稱又不按合約去履行責任也不按法律去舉證義務。 此文章於 2016-04-29 03:48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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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45 P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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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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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60 #66 就回答你了 遠雄的想法裡https://lh4.googleusercontent.com/Q...kM=w957-h560-no 這些草皮上是有樹有花壇的,你要人去爬樹去跳花壇嗎? 松菸更是有一個建築擋著,只有一小段開口 斑馬線你能在幾十分鐘內疏散多少人? 你就是靠嘴砲相信嘴砲,才會好幾次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單純的相信某一方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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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52 P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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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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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遠雄自認巨蛋現況鏽蝕嚴重.拆了吧!
啥?還可除鏽恢復結構安全? 那...就繼續停工....持續放血... |
2016-04-29, 03:53 P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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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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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放血還是不能改變某個人「事實是自已指控自已又主張自已是宣稱又不按合約去履行責任也不按法律去舉證義務」的事實。 這種爛招…誰不會…請繼續跳針跟無限顧左右而言他。 是宣稱還要有什麼實證? 既然是宣稱有沒有實證重要嗎? 是主張為什麼還不履約又不仲裁又沒有法律上的義務?還可以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正是在指控自已? 此文章於 2016-04-29 04:00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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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56 P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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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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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是通篇嘴砲沒有實證 建築法也引給你看了,內政部的解釋文也連給你了,停工公文怎麼寫的也給了,市府的資料也貼了 反倒是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了沒有? 是誰在搞"當然「法律是你家訂的」那你愛怎樣就怎樣…那我也沒意見…那現在是什麼情況大家都很清楚了…還是說法律是你說的算那我也沒意見…民主又進步…真好…"跟"原來你的事實是你自已指控自已又主張自已是宣稱又不按合約去履行責任也不按法律去舉證義務"這種丟泥巴的嘴砲的呢? 前面就說了"我有像你一樣用自己的妄想來指控他人,然後還一副我不需要做任何事的主張嗎?前面我就有為我的主張找尋資料了,反倒是你,你做了任何事是除了用嘴砲丟泥巴以外嗎? "看來真是完全命中 引用:
這段就更好笑了 建築法也引給你看了,內政部的解釋文也連給你了,停工公文怎麼寫的也給了,市府的資料也貼了 你還不是直接示範繼續跳針跟無限顧左右而言他 此文章於 2016-04-29 04:01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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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58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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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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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 那還是你的宣稱… 也是你的指控呀… 可是現在是你在主張… 還是你有義務跟責任呀… 你不等仲裁那就是"你的事實是你自已指控自已又主張自已是宣稱又不按合約去履行責任也不按法律去舉證義務" 所以你的宣稱還是你的宣稱呀… 你的指控是你要負責呀… 主張停工的人還是肇事者呀…那你不等仲裁之前你說的話還是屁話… 另外…你的宣稱還是你的宣稱而變成爛尾樓的正是你的主張… 一碼還是一碼…不要兩碼變一變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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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4:05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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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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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了沒有? 又是通篇嘴砲沒有實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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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4:06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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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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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真正遇到狀況要逃生,如果糞坑是唯一的逃生出口,你一定搶第一嘛何止跳花壇,火坑你都得跳 這是人的本能,只要別跟那400萬的電腦軟體一樣都圍在巨蛋主體就好 還有,是哪個猴子跟你說松菸只有一小段開口 此文章於 2016-04-29 04:16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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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4:12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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