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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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連合意解約的條件跟估價都沒看到就在說"公安問題就表示不應該合意解約!合意解約不就表示沒有公安問題?"這兩條哪裡互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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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05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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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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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是監、承造人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現在的問題是,指控的人是肇事者,而肇事者不管是要宣稱或主張都要負責履行合約的責任跟舉證的義務。 而不打仲裁,就是單方面的宣稱,而不是主張。 所以這個責任是肇事者的責任,而若法規上有問題,那還是一碼規一碼,並且等仲裁的結果。 在仲裁之前,先等責任的規屬是正確的事。 引用:
所以大雄不合意解約要等仲裁也是正確的呀。而你現在變成是宣稱而不是主張了嗎? 又在顧左右而言他嗎?還是又在跳針打自已嗎? 此文章於 2016-04-29 03:13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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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07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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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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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少個逃生梯又怎麼了嗎? 少根樑少根柱又是怎麼了,出意外了嗎? 還沒嘛∼出意外了再講好嗎? 總之就先讓大雄蓋完趕快賺錢嘛∼別讓大雄不開心 以後如果死人了再國賠啊∼反正頭都洗了,就讓它洗完囉 管他會不會噴的全身都是 無條件支持遠雄續建! 樓上幾位快來底下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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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16 P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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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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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先說清楚跟搞清楚喔… 你要指控工安有問題,你要舉證也要負責喔… 你要說不按圖施工,人家要打仲裁也是對的喔… 你要單方面片面停工,又要別人負責。那你就有責任跟義務要承擔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正是指控自已喔。 不要跟某一位一樣,自已從指控變主張又變宣稱喔…最後兩碼變一碼喔… 又自已說自已的不是,又說別人應該負責喔…然後還拿法規來說事。 所以事實是那一個事實? 誰宣稱誰又主張? 指控又是誰不承擔責實又不履行合約?無限跳針要要履行義務? 此文章於 2016-04-29 03:27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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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21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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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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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是通篇嘴砲沒有實證 前面就說了你先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責任「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不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因為遵守法規是義務」"這類把民事合約跟建築法混雜的嘴砲 http://www.twce.org.tw/info/%E6%8A%...%B1/146-3-2.htm 這篇很明顯的是以建造執照做為責任之判斷依據,合約有問題,不論是仲裁還是官司,建造執照上的監、承造人還是要負擔工地安全責任 到底要貼幾次你才會看呢? 引用:
你不要那麼熱衷自我描述兼示範"顧左右而言他"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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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26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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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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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真的很挺市府. 合意解約條件和估價, 擺明了就是講錢而已. 對方違反公安問題, 為何市府不以此片面解約? 公安問題耶, 不是什麼違反交期這種形式違約的問題, 是民眾人身安全的問題 如果公安問題可以用錢來交易, 那就以片面解約上法院見, 證據擺出來逼對方賠錢了事就好了, 為什麼又不片面解約, 要合意解約? 如果公安問題不能用錢來解決, 那你講的條件哪裡沒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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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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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31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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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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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拿出來你也無視然後一直猛跳針打嘴砲寧願相信公家詐騙集團我也沒辦法,不是我不幫你解答你心中藏好久的疑問 引用:
不給錢就搗"蛋" 此文章於 2016-04-29 03:35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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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32 P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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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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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呢?若遠雄現在承擔工地安全的合約責任,可是工安的指控還是肇事者的責任。 所以最後還是要肇事者為片面停工的指控負擔責任。 除非現在這個肇事者不主張,那就要立刻復工,那就是當初的停工的責任還是肇事者的責任。 不然一樣要打仲裁官司呀。 所以還是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正是在指控自已。 所以你又要開始跳針說這是肇事者的主張不是指控嗎?那主張者不用等仲裁還是自已主張都不舉證也不負責?所以就是說現在這個也不是主張是宣稱?所以還是你自已指控自已不實的指控正是在指控自已? 你就是自已指控自已又自已主張自已是宣稱又不合約負責任又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嘴炮。 除非你自已愛說什麼說什麼,那請繼續跳針或顧左右而言他吧… 此文章於 2016-04-29 03:41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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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32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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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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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支持市府, 不見得是支持遠雄吧? 我不支持市府講法, 也不支持遠雄續建, 我認為沒有那顆巨蛋的必要. 現階段市府的講法根本不能服人. 就你所講的少樑少柱有逃生危險, 市府就拿證據出來提告違約不就得了, 搞什麼合意解約? 對方違約耶, 是危及民眾的公安問題啊! 現在搞得那隻熊占盡便宜還在牢外嘻嘻哈哈, 柯P莫可奈何是怎樣? 市府團隊有沒有弱成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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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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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37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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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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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在講啥我聽不懂 我只負責無條件支持遠雄續建 你可以來簽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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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3:38 P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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