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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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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7 第 5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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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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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初入辦公室的菜鳥馬上就會運用這些, 其實高的重點在於她實在太聰明, 太優秀.
馬上就理解這些事情後 義正嚴詞的反駁對方; 有時候, 一句只是以前怎麼做就跟著做. 可以推掉很多事情. 其餘的不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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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20 您的住址: 天龍國蛋殼區
文章: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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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意思是一個辦公室開銷包含薪水,女性衛生棉男性保險套七七叭叭等,固定金額。 要怎麼搞是妳家的事,員工不爽可以換頭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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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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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強迫捐獻的做法遲早都會被人背刺,員工雖然表面上不說,但心裡早就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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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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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侵占7990元的公有洗衣機,被依貪汙罪判刑12年。 46萬/7990=57, 12年x57=69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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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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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有印象是不是還請人扛回來金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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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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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金額大小沒關,跟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比較有關, 這案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來辦, 刑責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所以公務員就算在辦公室用公家影印機印私人文件,那怕只是區區幾元的紙錢、碳粉錢, 被抓到也是用這條來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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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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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政治追殺
這個是不排除啦 但是助理有加班 值那些報滿的錢的話 那為什麼不把那些錢撥給助理 而要挪作它用呢 無論如何那個費用的名目是助理的薪資和加班費用呀 那些錢從各方說詞看起來 應該沒人會否認是高在控制怎麼花用的吧? 那你要法官放過說沒有詐領犯意 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恐怕也很難吧 或許她如果把一些私人開銷真的分清楚不要叫助理從裡面墊錢 還有一點可能 既然有犯罪事實 該做的是認罪換輕判 不認罪不符合減刑條件 當然是判7年以上的本刑跑不掉 我覺得這件事情上她沒有貪污大錢的意圖 但卻有詐領的意圖跟事實 如果說她這樣不能成罪 那把500萬還回去的 不是更好狡辯了嗎 對了 金額是根據小兔的帳本去認定 可是小兔只做多久? 小兔離職之後的呢? 此文章於 2024-07-27 12:50 PM 被 dkjf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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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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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全黨僅他一人選上立委,沒有前輩可以指導,
沿用舊辦公室人員、制度,卻是這個結果,整個看起來就是請君入甕。 另一個不認罪的助理被判有罪不合理,拿錢出來的也有罪。 可能還要再看二審結果吧。 此文章於 2024-07-27 12:45 PM 被 blue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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