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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gdrs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
太陽花女王是當事人而不是證人,這樣也能用偽證罪?

真的是把原告打成被告〈解說:張貴閔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199
     
      
舊 2015-09-02, 02:55 PM #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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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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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MUS
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人、鑑定人、通譯 <---只有這三個受此限制

因此被傳喚當證人最好都說不知道
因為說錯會比當被告還慘
 
舊 2015-09-02, 03:02 PM #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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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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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gdrs
證人、鑑定人、通譯 <---只有這三個受此限制

因此被傳喚當證人最好都說不知道
因為說錯會比當被告還慘


您這說法是有根據的,還是想當然爾?

說錯=\=偽證
很多明明就翻供的被告,最後也扯說是記不清楚、說錯...
就是賭只要和解了通常檢察官不會追究,
而且偽證也有要件,檢察官不會沒事去挑你語病就起訴你偽證

若被傳喚出庭作證還是當個好國民據實陳述比較好
舊 2015-09-02, 03:06 PM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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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gdrs
證人、鑑定人、通譯 <---只有這三個受此限制

因此被傳喚當證人最好都說不知道
因為說錯會比當被告還慘


老把戲
被告一定會說謊. 但被告說謊不會罪加一等.
所以不少都是証人轉被告
若有人喊: "我只是在場看熱鬧的鄉民而以"
ok, 那就是有目擊. 當証人.
後來有錄影佐証, 証人做偽証, 馬上轉成被告.

PS偽証不一定比被告還慘. 看案件大小

此文章於 2015-09-02 03:20 PM 被 msnow 編輯.
舊 2015-09-02, 03:18 PM #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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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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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d61s
您這說法是有根據的,還是想當然爾?
說錯=\=偽證
很多明明就翻供的被告,最後也扯說是記不清楚、說錯...
就是賭只要和解了通常檢察官不會追究,
而且偽證也有要件,檢察官不會沒事去挑你語病就起訴你偽證
若被傳喚出庭作證還是當個好國民據實陳述比較好


被告說謊本來就沒事,原告說謊是誣告最也不是偽證罪
只有不相干的證人最倒楣,當然構成條件是明知實情卻說謊
舊 2015-09-02, 03:21 PM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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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吧魔王大人
*停權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引用:
作者gdrs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

太陽花女王是當事人而不是證人,這樣也能用偽證罪?





突然想到,
這罪是因為她去告人,所以自己得舉證(是賣酒),卻舉出了個偽證罪?



真是三好加一好。


舊 2015-09-02, 05:04 PM #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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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吧魔王大人離線中  
tetgef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0
2馬子事情~
舊 2015-09-02, 05:08 PM #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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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gdrs
原告說謊誣告最也不是偽證罪

另一個案例: 被告向原告求情,原告心軟向檢察官說謊影響辦案,
但被檢察官查出被告有犯罪事實,又該怎麼算
舊 2015-09-02, 05:12 PM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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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突然想到,
這罪是因為她去告人,所以自己得舉證(是賣酒),卻舉出了個偽證罪?



真是三好加一好。



不過她是當證人的時候觸犯了偽證罪...不是當被告或原告的時候

只是....檢察官怎那麼無聊去追究偽證罪......又不是什重大案件呀......應該是有人不爽吧!! .......議員??? 週刊??? 還是檢察官??

>>>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去年底遭《壹週刊》踢爆是高檔****妹,劉卻堅稱只是「賣酒」,還指「賣酒說」是北市議員許淑華教的,遭許提告妨害名譽,事後劉喬安向許道歉,獲不起訴處分,劉則控告《壹週刊》社長裴偉與撰稿記者等人涉嫌妨害名譽,不料,如今提告的她竟也成偽證罪被告。
檢察官日前以證人要求劉女具結說當天到飯店的事發經過時,劉女堅稱是去賣酒,檢察官認為劉女做出虛偽不實的陳述,主動將劉女簽分為偽證罪被告。....

此文章於 2015-09-02 06:36 PM 被 aaaa88 編輯.
舊 2015-09-02, 06:35 PM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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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aaaa88
不過她是當證人的時候觸犯了偽證罪...不是當被告或原告的時候

只是....檢察官怎那麼無聊去追究偽證罪......又不是什重大案件呀......應該是有人不爽吧!! .......議員??? 週刊??? 還是檢察官??


人家現在找到有錢靠山了,這種小案子花幾萬請律師跑跑腿,最後就深具悔意不起訴或緩起訴了
舊 2015-09-02, 07:22 PM #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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