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LDHAN
懶得吐槽你了
檢察官10/11去醫院逼供
被爆料痛斥後 才在10/22 新聞稿把當天列為訊問
另一天沒列為詢問但提及要求認罪跟減刑條件
怎麼沒列入紀錄,為什麼都要假借視察搞這種小動作
為什麼都要逃避必須錄影規定 選在保外就醫不適時搞私底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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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的聲明稿裡面有講到,11日當天沈的三名律師全程在場,請問檢察官要如何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逼供?
想也知道是不可能的事。
檢察官或法官在訊問被告,都會問認不認罪。
因為認罪與否,會影響之後適用的司法程序,所以這是一個必須要問的問題。
至於說小動作,那可不是什麼小動作,你自己去查一下所謂的窩裡反條款。
很多特別法裡面都有窩裡反條款,鼓勵共同被告去供出其他被告的犯罪事實。
所以檢察官去問沈,要沈供出柯的犯罪事實,那是法律明文准許的,怎麼到你們的嘴裡就變成逼供了!?
你哪有能力吐糟?不怕噎死自己???
補一下法條好了,反正有人肯定也不會查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