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涉及國家安全的一部刑事法律
七十多年來韓國憲法法院
韓國大法院眾認定《國家保安法》符合《韓國憲法》
《國家保安法》第7條
任何人若讚揚、鼓勵、宣傳北韓體制
或者製作、持有、散布有利於北韓的材料
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
違反此規定的最高刑罰可達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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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國家團體的構成(第3條)
反國家活動的執行(第4條)
對反國家團體的自發支援和對這些錢財的授受(第5條)
反國家團體成員向的韓國潛入、逃生(第6條)
對反國家思想稱讚、鼓舞的言行(第7條)
反國家團體成員和會議、(第8條)
對反國家分子提供方便的行為(第9條)
知道存在違反國家保安法的情況
但不主動向當局檢舉的行為(不告知罪)(第10條)
特殊職務遺棄(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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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爛人士
如果在韓國.可能會關到死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