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你確實沒有這方面的常識
甚至連我的提問都完全不能理解關鍵在哪
竟然還在扯清大什麼催告程序
如果根本無法或未曾進入由"校方"立這一項應收帳款呢?難道棋局完曹"本人"有與"校方"簽訂合同、簽約的事情嗎?
而且"校方"根本也查無由曹"本人"兌現1500w的項目
而後也不可能會有由曹本人對沈個人開立高達1500w支票這種事,連不具名這種方式都不可行?那該怎樣來圓這一塊?難道不是直接從合法又合理早就立項且在數字上可以講通的
下來把這件事情搓掉?
連後來包含失板名夫都知道問題在哪很快轉向成去找"聯電"對"清大"
不管是捐贈還是合作關係的項目有數據符合的
而不再去執著曹"本人"這一項了
當法務可以這麼沒常識??哪一家機構可以讓沒有關於民事處理常識的人當法務?
我很難相信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