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班問了財務幾個問題,
1. 如果公司30年前開了一張支票一直無人提領會怎樣?
財務説支票1年沒兌現就失效了,怎麽可能放著等人家來領三十年?
回來查了
票據法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 我再問如果公司有一筆挂了30年的應收賬款怎處理?
財務説正常來説呆賬挂兩年就可以直接認定收不回來在財報認列損失.
查了一下這應該是根據國稅局的規定。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
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我GOOGLE沒找到清華大學的具體規定,不過找到了臺大的規範可以參考一下:
臺大的規定感覺挺合理,基本上也是兩年要不到就認列呆賬。
國立臺灣大學逾期應收未收款項及呆帳處理要點
五、主辦單位對逾期之應收未收款項,
應至少每三個月催繳一次,並為記錄,
經催繳不予理會或欠繳達一年以上者,應寄發存證信函,
並依相關法令請其還款。
每六個月將逾期之應收未收款項之催繳及債權憑證保全等之辦理情形,
簽會會計單位後陳報校長。
六、具備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取得適切之證明者,應敘明理由,經各提報單
位相關會議及財務處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並於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
後,報教育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轉銷為呆帳,並通知會計單位列
帳。
(一)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
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
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且無承受實
益者。
(四) 逾期二年,經評估確無追索實益或訴訟之利益不敷成本者。
七、前點各款情事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解散、逃匿者,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
(二) 經和解者,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三) 受破產之宣告者,裁定書。
(四) 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回者,催收之證明文件。
(五) 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