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576371
<<或謂,曹董允諾捐款當時,既無新修《大學法》可依循,清大也未必有具體捐款辦法。殊不知只要是涉及金錢,就會有入帳問題,乃至隨之而來的稽核、甚至須提報至校務會議通過等法規程序<<,否則就可能違法。換言之,相較曹董說有開支票、聯電與清大有合作案等說法,清大有收到捐款支票就必然要說有、沒有收到就是沒有,那有把合作案視為現金捐款的胡言亂語空間?>>
<<至此,這起羅生門事件的輪廓也愈來愈清晰,很大概率是因為當年尚未對所謂「企業家捐款獎學」有清楚的定義<<與相應法規可循,以致留給當事人可以打迷糊仗的空間,意圖以企業出資與大學合作之實,以換得個人捐款獎學美名。但學校終究須依法行政,絕無可能陪著弄虛。>>
<<在面對曹董動輒信口開河捐這捐那、相關法令更為明確的今天,就更加有辨明的必要。畢竟,這事涉究竟是為求公益不惜自割身家、抑或慷他人(公司)之慨以求虛名,又豈容再打迷糊仗下去!>>
這叫搬石砸清華腳 ?? 給清華台階下 ???
滿腦綠洨, 眼盲心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