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謂,曹董允諾捐款當時,既無新修《大學法》可依循,清大也未必有具體捐款辦法。
殊不知只要是涉及金錢,就會有入帳問題,乃至隨之而來的稽核、
甚至須提報至校務會議通過等法規程序,否則就可能違法。換言之,
相較曹董說有開支票、聯電與清大有合作案等說法,清大有收到捐款支票就必然要說有、
沒有收到就是沒有,那有把合作案視為現金捐款的胡言亂語空間?”
這段只要仔細解讀就會發現一個巨大問題,
清大有收到捐款支票就必然要說有、沒有收到就是沒有,
這段話非常正確,但是問題在於以前説有收到,現在卻說沒有,
那中間這些入帳,稽核, 校務會議的過程當中責任人有哪些?
我該感謝聯合重工搬石頭坑清大歷代校長跟財務嗎?

這樣的肉粽案我非常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