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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的字眼
Advance Member
 
不當的字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有點東又不是很東的文教區
文章: 348
1這個部分,法條上我承認也還算公平。
以下就當我抬槓吧!
這就好像我國宣稱的刑法管轄權一樣,實務執行上面就是這麼不對等。
陳同佳在台灣殺了女友,放進行李箱棄屍,當時沒有在他出境前發現,儘管事後取證還算完整,台灣照樣沒有辦法執行。
收賄行賄的人只要小心一點,這輩子不去美國,不去美國引渡得到的國家,沒有任何美國管得到的銀行戶頭,合眾國還是拿他沒有辦法。夢碗粥就是一個小細節不小心就被引渡了。
合眾國公民除非這輩子再也不回國,不然還是得要單方面守法。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您的論點2/3/4我都完全同意。
1得修正一下,FCPA一直是有長臂管轄機制的,所以并不是單方面限定美商不得行賄,
事實上任何跟美國有業務交集的公司或商人,只要有行賄FCPA也能管。
過往FCPA案例有許多罰的是非美國起家的跨國公司在其他國家的行賄行爲。
比如粉紅很喜歡嘴的“美國陷阱”故事,阿爾斯通的案例。
阿爾斯通是法國公司,被FCPA起訴的罪證是在印尼、
沙烏地阿拉伯、埃及、巴哈馬和台灣行賄。

參照林志潔老師的論述是這樣説明的:

FCPA的管轄主體有三,第一種是在美國公開發行上市上櫃
的公司、最大股東是美國公司,或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有
合併信託關係,只要公司有上開關係都該當第一種;第二種是國
內事業單位(domestic concerns),如律師公會等非法人團體,
或是非美國公司但主要廠址設在美國者,如墨西哥的石油公司,
即使未在美國公開發行,但該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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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小國小民,但我們是好國好民」-----鄭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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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on D750 Lens 85 1.8D + Tamron 16-300 VC + 50 1.8D + 24 2.8D + 70-300 VR + 28-50。

噗浪
舊 2025-02-11, 06:05 PM #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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