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151條是規定行政命令制定的程序,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程序,則特別法優先。
現在的問題在於行政命令的內容,而不是制定的程序,這需要原機關去變更,而不是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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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後面是句點。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句話,可沒寫程序。
另外同法第 4 條、第 158 條,
都說明了法律位階高於行政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055
引用: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158 條
1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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