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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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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oversky.
的確是該找立法院。
這收費標準的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但在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有說,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立法院立法修改收費標準即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055


https://i.imgur.com/fGMBR6c.png


151條是規定行政命令制定的程序,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程序,則特別法優先。

現在的問題在於行政命令的內容,而不是制定的程序,這需要原機關去變更,而不是立法院。
舊 2025-02-11, 03:50 PM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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