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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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收費的規定是去年通過的,當時依延任規定,NCC還有辦法開會,現在延任規定被立法院廢了,NCC目前看起來就是無法開會。
有問題去找立法院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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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該找立法院。
這收費標準的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但在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有說,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立法院立法修改收費標準即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30055
引用:
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 151 條
1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第 154 條
1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2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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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fGMBR6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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