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6 因應能源轉型:進一步開放發電業
這則新聞讓人聯想到臺灣於2017年修改《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自由買賣,
造就了過去幾年臺灣的再生能源,尤其是太陽能和離岸風電的蓬勃發展。
但是對臺灣而言,只有開放再生能源發電自由買賣就足以鼓勵電力產業創新及提升電力市場競爭力了嗎?
整個發電業是否有必要再進一步的自由化?
目前9家已發電賣給台電的民營電廠(IPP)即在此政策下陸續成立的。
雖然於1995年開放的民營電廠有引進競爭機制精神(e.g.民營電廠需競價,得標者才能建立發電廠售電),
但此競爭僅為招標選商競爭,並非為建廠履約後之市場競爭,台電與9家IPP簽訂購售電合約(PPA),
IPP售電量、售電時段及售電價格乃依據此合約機制而非市場競爭機制運作。
IPP與台電之購售電合約及售電費率,
於2012年油電雙漲後屢被質疑台電公司及參與PPA制度設計人員可能議約能力不足或有利益輸送之可能而備受爭議,
致使台電在制定新PPA的購電費率時日益趨嚴,加上近年來間歇性的再生能源發電量增加,
台電要求新的民營電廠起、停配合再生能源,在運轉條件上設上很多限制,
讓新的民營電廠有了購售電合約後因條件不佳而造成募資不易,最近新的IPP中佳電力已通過環評,卻資金無法到位即是一例!
隨著能源轉型、電力市場的多元化,民營電廠是否還要維持特許、發電只能賣給台電,值得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