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水戶黃門
假設如你所說可能是其他人洩漏,那北檢為何不查?
就用查柯1/10的力度抓就好,咱們就事論事來講。
今天鏡週刊報的這條新聞,在沒獲得北檢認證直接報導
引來其他媒體無腦爭相引用,這真的沒錯嗎?
還是你覺得鏡週刊就是北檢的附屬機構,有法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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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資訊的外洩,來源不是來自於偵查程序裡的公務人員時,並不會構成犯罪。
換句話講,當接受訊問的證人,因為檢察官提示證據時,而得知excel的內容並告知媒體時,實際上並沒有辦法以法律予以追究。
而如果你是指今日的周刊報導內容的話,那麼如上面所說,已經不在偵查不公開範圍了。
所以你希望追究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