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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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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7
引用:
作者吼吼熊
水電費通常是參考去年水電費,怎麼可能一夕改變?
你要節電,不就是要去更換節電設備,預算都砍了還換什麼?


我又不是總統。
總統都說要深度節電,
還參考去年水電費編列預算,
顯然是不配合指示,
陽奉陰違。
中研院那麼多專家,
沒有一位懂如何節能?
還要問別人?

不得流用是預算法的規定。
就算只刪減一元,也是不得流用。
這條文從 102 年馬英九總統時就有了。
以前砍預算不得流用都沒問題,
就今年有問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T0020001
引用:
預算法

第 63 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2A424A0733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FFFFFD^02301102112900^00000000000
引用: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六十三條 (修正)
條文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理由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此設計雖考量到經費使用的彈性,但可流出額度彈性過大,容易產生浮濫弊端,造成預算的實質效益降低。
  二、考量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修正原條文,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科目流用」之規定納入母法,並限制其流出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舊 2025-01-23, 08:47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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