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只有被告才叫參與犯罪?
那又何必給法官有認定共同正犯的權限?
很明顯,法官和檢方的法律見解不同,
那來肯定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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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見解不同的問題。
你沒有搞懂。
法官審理的範圍,只限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範圍,也只限於檢察官起訴的被告。
檢察官沒有起訴的被告,法官不能審理。
所以縱使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法官發現有其他人涉案,法官也不能審判,而是只能告發,由檢察官去偵查。
但是要注意到的是,在這裡法官的調查證據,也僅限於原被告的部分,所以就其他人的部分,法官無法去做實質的認定。
也就是說,在這裡法官認為涉案的其他人,並沒有經過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其涉案程度的認定,也只到達合理懷疑的地步。
具體是否有犯罪,還是要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另外由法官進行審理,判決後,才能判定為有罪。
所以前面才講說原法官不會認定林是共犯,因為林根本不在起訴範圍內,而僅是因為調查證據後認為林可能有涉案,所以告發由檢察官去偵查。
如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林有犯罪,而將其起訴,法官自可以去判斷二人是否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