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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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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7
引用:
作者惡蟲
那是指一群被告。

你把沒有參與犯罪的扯進來幹什麼?
有沒有基本常識啊?

一群公務員貪污,其中一個人對其他人有指揮監督之權,那他肯定就是主嫌,也會是刑事追訴上要被判最重的人。
這樣有看懂嗎?


只有被告才叫參與犯罪?
那又何必給法官有認定共同正犯的權限?
很明顯,法官和檢方的法律見解不同,
那來肯定之說。
舊 2025-01-16, 06:20 PM #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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