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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羈押事由共有四種,分別是:
虞逃(§101 I)
勾串滅證(§101 Ⅱ)
重罪(§101 Ⅲ)
再犯之虞(§101-1)
其中重罪不可單純存在,再犯之虞與本案關係不大,先不講。
虞逃是偵查中與起訴後都可以繼續存在,並成為羈押事由的一種。
不過因為法條明確規定要有事實證明,所以不可以因為有可能逃亡,就以虞逃為理由來羈押,檢察官必須就逃亡可能性去進行舉證。
所以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像臺南那個真的跑了好幾天,否則法官裁定交保或其他處分時,通常也都會維持,沒有具體的證據不會去變更為羈押。
至於勾串滅證,大部份是適用在偵查階段,起訴後就很少能夠裁准以這個事由來羈押。
主要的原因為是法官普遍認為,偵查中檢察官尚有事證未調查完畢,所以必須防止勾串滅證,但是一旦起訴,表示該調查的事項已經告一段落,那麼就勾串滅證的可能性降低了,因而沒有羈押之必要,所以法院通常會在起訴後,予以裁准交保或其他處分。
本案特別的是,由於柯有不少案件還在偵查中,所以檢察官希望維持他的羈押,到他的案件偵查結束。
但由於法院不能去審查未起訴的案件,因此只就已起訴的案件部分審酌,自然就會作出交保的裁定。
但是檢察官後來就有提出更明確的事由,就是柯有實質影響力,加上他的工作日常會與證人接觸,因此難以防止他去串證滅證。
而實質影響力部分,直播主已經完美的幫檢察官證明了。
至於難以防止他與證人接觸部分,則是柯自己證明了。
沒辦法了,既然被告都自認無法避免去影響證人變更供述,那自然就有勾串滅證之羈押事由,與羈押之必要,所以最後法官才會變更裁定准予羈押。
可以說柯不論是偵查中或這次接押,都是自己把自己送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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