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不是僅能由檢察官聲請,法官也可主動為之。
我們習慣檢察官聲請的原因,是因為羈押通常是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發動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准後羈押。
但事實上,當案件起訴後,繫屬於法院時,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羈押。
偵查中羈押,起訴送審後,法官會依職權裁定是否羈押,這裡的裁定就是法官主動裁定,檢察官起訴送審時,並沒有附帶聲請羈押,而是法官本就得以職權裁定是否要羈押。
偵查中沒有羈押,到審判中,法官得否羈押?
答案是可以,但是實務上這種案例非常罕見,通常要出現非常白目的被告才會發生。
以下是有上新聞的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29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