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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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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2
引用:
作者KURU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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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次,所有的權利都是靠爭取而來。沒有女權的時代,可能就像是戒嚴的時代一樣,你們無法想像。1991年,清華大學研究生閱讀史明的《台灣人四百年史》,主張台灣獨立,被調查局帶走,當年做這件事,對,就是讀書,可以依法判處死刑。沒有女權的時代,距離你們也不遠,以前的民法,結婚要冠夫姓、生下來的孩子,原則也是跟父姓、財產都是男生的,女生不能主張財產分配、結婚以後女生必須跟男生住,否則就違反夫妻同居義務、如果離婚,未成年子女一定會判給男生,因為男女意見不一致,以男生為主。行為放蕩的女生不能強制孩子的父親認領,這一項條文到了你們出生那一年才廢除。票據法還沒廢除刑責之前,很多結婚的女性會被判刑入獄,只因為先生要他們擔任公司負責人開票,跳票就是太太要負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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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年 7 月 15 日就解嚴了,
1991 年還在戒嚴是在哪個平行時空?

查了一下,可能是在講下面這個案子。
受害人因表達對斯時國家問題之看法
及持有「臺灣民本主義」、「臺灣青年月刊」及
臺灣人四百年史等情,
裁定交付感化教育三年,
並沒有被判處死刑。


這是在民國五十三年的案件,而不是在 1991 年。
受害人是有遭受不當之羈押及受感化教育後未經依法釋放的冤獄,
但扯到死刑也是在妖魔化。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35?t=4096893993
引用: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即受害人甲○○(臺灣省新竹縣人,民國00年0月0日生,九十年九月六日歿,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因叛亂案件,經前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五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警審聲字第三號裁定交付感化教育三年,並自五十三年十二月九日羈押至五十四年二月十九日發交感化在案,感化起算日期為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迄於五十七年三月二日開釋,共羈押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爰審酌受害人甲○○於羈押時年值三十五歲,正是開拓人生前景之際,竟僅因表達對斯時國家問題之看法及持有「臺灣民本主義」、「臺灣青年月刊」及「臺灣人四百年史」等情,遭受不當之羈押及受感化教育後未經依法釋放,顯與一般因涉有其他刑事案件受不當羈押之情形不同,及受害人甲○○當時之身分地位、受羈押期間之長短、所受損害、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再參以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一條立法之目的,認聲請人請求以最高額五千元折算一日賠償,共計准予賠償四十一萬五千元(五千元×八十三日),尚屬妥適,應予准許。
舊 2024-12-30, 11:55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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