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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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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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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判中延長羈押,一、二審以六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審判中羈押為3個月。延長羈押每次2個月。

所以總共可以羈押的時間就是15個月,期滿就必須放人。

但是京華城案,要想在15個月內審結作出判決,老實說難度很大。
所以前面才會說這最後還是會交保的。
只是問題在檢察官能妥協的底線在哪裡,法院那邊能夠配合的程度又在哪裡而已。
舊 2024-12-29, 03:52 PM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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