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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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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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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錢發給員工

1.
陳菡說木可公司是一般商業公司。
判決書說木可員工薪水部分是柯競辦匯出的

A & B的情況下,這樣子有沒有疑慮?

以上判決書內指稱的,都有相關人等都被傳訊作證過,還是現在要幫忙翻供?...

2.
木可公司如是處理政獻的公司,列成本,那"可能"OK。
但被告們(柯/李)又怎麼解釋判決書指稱很多錢(小物/演唱會收入)都在木可帳戶,並未進入專戶?

以上二點變數,要翻供那一點?

還是出大絕:眾党小草的錢,蠢草決定怎麼用?...
舊 2024-12-26, 08:31 PM #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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