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1 信託公會邀專家研商 解決民眾辦理信託稅負問題
信託業者反映在辦理信託業務實務上仍有部分稅務問題,可能導致信託後增加額外稅負或因信託而喪失原有的租稅優惠,
例如不動產信託業務部分,個人將房屋交付信託後辦理出租,因為受託人是信託業,造成受託人須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信託公會建議基於信託導管理論,宜以委託人及受益人是否為營業行為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
以避免因辦理信託徒增稅賦負擔,造成不利於民眾的情形。
有關辦理家族信託業務,信託契約設有順位受益人之「連續受益人信託」,
法務部已於112年3月函復信託公會,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尚無窒礙之處。
呂秘書長表示,在稅制上建議可參照美國信託相關法規,在「連續受益人信託」信託成立時課徵應課的贈與稅,
未來變更受益人時,不再課遺產或贈與稅,明定「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受益人依信託行為所訂條件變更,
非屬贈與或繼承,從而無須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信託公會希望透過研討會,讓信託業者在實務執行上有所遵循,避免因辦理信託而增加不利於民眾的稅負,
也能將彙整研議各項信託稅制規定之修正建議,持續適時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