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選罷法 禁止公布民調從投票前10日縮短為3日
徐欣瑩表示,選罷法第32、43、52、53、67、69、75、90條等條文審查完竣,
提報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並在9時3分散會。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
為避免民意調查的「公器」成為候選人及政黨的「私器」,
且多數設有禁止公布民調規定的國家,多將禁止期限限於1至6日內,
因此將原本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民調的投票日前10日期限,縮短為投票日3日前。
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提案指出,現行法規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時,
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但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政治決定;
為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的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
因此修正為千分之10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另外,民進黨立委楊曜提案指出,現行規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
未先有驗票機制,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似過於草率;因此提案,
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驗票重新確認選舉結果,
驗票完成後票數仍相同時,再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提案表示,為強化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活動中的宣傳品規範,
讓選民得以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關係,因此提案規範
非政黨推薦候選人,
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則指出,選舉史曾發生鄉長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聲明退選,
但仍當選鄉長,之後卻未就職而須辦理補選,已構成恣意參選的要件;
為避免增加選務成本,因此增訂不予發還未就職的當選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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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數學不太好,不過千分之十不就是百分之一嗎? 0.3%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