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olor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8
2023-12-13 服務法修訂刪除公務員保持品位法定義務? 銓敘部:未變更

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今天投書媒體指出,公務員負有「保持品位」法定義務,
因此私領域行為仍受法律規範,課予公務員在私德品行上仍應做為人民表率,藉以維護政府聲譽和公信力。
但去年6月修正公布後的服務法,卻刪除公務員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銓敘部說,服務法之所以刪除原本第5條「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文字,
主要是因為公務員行為本來就不可以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且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抽象文字,
會有個人價值觀與認知上的差異,難以客觀判斷。

銓敘部指出,因此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將原本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相關文字,
修正移列為第6條「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把無法逐一例示的情形,以一致的產生結果加以規範。

銓敘部表示,現行服務法第6條,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的義務,
不僅是規定公務員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行為,
只要公務員的行為造成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就是違反服務法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4-11-30, 09:13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lo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