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razynut
副總統的釋憲案其實挺有趣的。
419案好像說了很多好像又什麼都沒說。
認為不違憲的人抓住"非顯不相容"幾個字,心安理得認定不違憲
認為違憲的人抓住"與憲法的本旨就未盡相符",認定違憲
https://new7.storm.mg/article/3385539
"一名大法官表示,他感覺十六名大法官中,明確認為這件案子合憲的大法官約有兩、三人,而明確認為違憲的大法官大約有四人,包括具體提出不同意見書的董翔飛及劉鐵錚在內。
他說整體而言,傾向違憲的大法官人數比傾向合憲的大法官人數要多一點,問題是兩邊都無法超過絕對多數,達到三分之二,也就是至少十一人的要求,所以大法官們只好不斷尋求妥協、折衷,以便建立共識,否則這個釋憲案可能會難產。"
尋求妥協?聽起來是不是有點耳熟?在法學緒論的題庫裡,有些學生直接就寫了:這是個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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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其實我沒什麼看法。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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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19號與本案有什麼關係?
老實說,我是真的看不出來。
很多人在面對司法案件時,常有的態度是,只接受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如果司法最後給出的結果對自己不利的時候,那就是認為「司法不公」、「法官有立場」、「法官貪瀆」之類的,但是不會去檢討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在法律上是否真的站得住腳。
我在前面已經有提到,本案的霸凌的部分,恐怕不會成立相關的罪名。
而檢察官偵查範圍僅限於犯罪,也就是刑事部分,如果不涉及刑事上罪名,就不在檢察官偵查範圍內,也不是檢察官要查的東西。
但是是否構成相關公務員違失,可不可以透過行政懲處或懲戒來處理,其實是有機會的。
而行政懲處是由原機關去處理,懲戒是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或監察院來調查後移送懲戒法院。
所以洪上任是不是要繼續調查此案?
假如你的立場是認為原來的分署長下台後本案就結束了,那麼確實洪是不需要再進行調查的。
但如果真的在意霸凌的問題,或是認為本案還有其他需要查明的,那麼洪就有去調查的必要。
所以洪的調查跟檢察官偵查是不同的事,範圍也不盡相同。
你不去了解這些,直接就回「當法律踫上政治時,通常都會轉彎。」然後你希望別人用什麼態度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