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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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劃錯重點
1.細看條文,除了個人工作所得與不動產買賣,雙方政府都可以課稅,只是有設限比例。
2.不在條文上的列表之收入,比如買賣股票獲利等,那就不好意思,雙方都可以課稅。
3.看看站友在本討論的養小孩補助,澳洲華人稱為牛奶金,在澳洲申請是會看父母雙方所得來決定可以領多少,這邊也要填寫海外收入,台灣政府這邊應該就直接排除澳洲這邊海外工作所得,如台澳連姻,澳洲爸爸或媽媽的收入不會被算在排富條款。
4.回到本文健保,不少在澳洲打工受傷...等台灣人,一出事沒有海外保險,如果可以移動,都是會想辦法回台灣後續治療,你去做有風險的高收入,收入沒分台灣健保,出事要台灣健保作後續接手,合理嗎?明明台灣就跟很多國家簽了租稅資訊交換協議,但海外工作所得就不納入健保收費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