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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tt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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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20
引用:
作者惡蟲
你現在要問的是本案還是通案?

我回答你的是依據目前為止的訊息,本案的霸凌部分,沒有適用刑法之處。
高檢署那篇文中講的是通案。

以該文中1∼3為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人無法追訴。
4以後的罪名,需要有物理上的行為,如果該分署長只是單純透過交辦事務來施壓,是很難成立的。
再之後的跟性有關的罪名,那就目前為止,應該是無關的,你認為有嗎?


最後補充一下,一般公務員涉案,調職是一個基礎的動作,等待調查結束後,才會有正式的懲處。
所以最初的調職處分是正確的。

但是現在記二大過免職,這處分是否恰當,會有爭議的,將來不管是透過行政訴訟或是後面的職務法庭,有可能會被撤銷這二大過免職的處分,讓她回復原來的職務。
這是你想看到的結果嗎?

如果瀆職案有過.....
不知這2大過是否番的成.....
也就這樣了算是另類解套依然活蹦亂跳....
一整個護航看來也沒新要查....
真拿它沒辦法真強.....
繼續亂打吧起能讓他們好過.....
     
      
舊 2024-11-24, 05:37 AM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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