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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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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小肥羊

又再上演今天的我打臉昨天的我
前面說只能調職,然後隔天就可以開除人
現在又.....
來看看高檢署怎麼說 Q:霸凌可能構成的刑事責任為何?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772436) 弄到霸凌,很多行為隨隨便便都踩到刑法

用到自己人就兩套標準,非到天怒人怨才會啟用第二套標準

小老百姓在馬路上開車,對方逆向撞過來送醫院,警察都還要先酒測,在移送檢調來過過失傷害調查,才能確定有沒有罪

這個遇到自己人,都已經死人,就安排一個自稱法律人,不能啟用刑法調查


你現在要問的是本案還是通案?

我回答你的是依據目前為止的訊息,本案的霸凌部分,沒有適用刑法之處。
高檢署那篇文中講的是通案。

以該文中1∼3為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人無法追訴。
4以後的罪名,需要有物理上的行為,如果該分署長只是單純透過交辦事務來施壓,是很難成立的。
再之後的跟性有關的罪名,那就目前為止,應該是無關的,你認為有嗎?


最後補充一下,一般公務員涉案,調職是一個基礎的動作,等待調查結束後,才會有正式的懲處。
所以最初的調職處分是正確的。

但是現在記二大過免職,這處分是否恰當,會有爭議的,將來不管是透過行政訴訟或是後面的職務法庭,有可能會被撤銷這二大過免職的處分,讓她回復原來的職務。
這是你想看到的結果嗎?
舊 2024-11-23, 02:28 PM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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