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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dsmt
查了一下,沒查到野生動物保護法 ,只有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只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不能抓。
2. 野生動物系指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動物。入侵你家的老鼠當然不算野生動物。
3. 再者即使是野生動物,有下列情況者仍可以獵殺。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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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好像是被過度解釋
字意上是符合其中一項可以獵殺
但法理上變成要符合全部或多條要素才能成立
這就是司法亂七八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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