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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cla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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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22
文章: 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H0160078
太空發展法

第 11 條

1.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最低消費100萬元,請問要刷卡付現?
     
      
舊 2024-10-25, 09:32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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