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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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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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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n245763
個人很反對把共犯當主謀的判法,根本就是難以追朔主謀所衍生出便宜行事的做法
對法官來說把過水的車手當墊背就可以馬上結案,而受害人實際上一塊錢也拿不到,
對詐騙主謀來說,給的傭金夠高,墊背車手隨時都找得到,完全不受影響,
某種程度而言,這種判法算是另類在鼓勵詐騙,主謀只要找得到人墊背就沒事



確實犯罪上游破獲的新聞實在是有夠少,[法律]被動的讓下游扛大量罪責,也只能算殺一儆百的警示別輕易的去做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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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24, 07:0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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