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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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有拿到台灣的居留證
外交部要趕他是可以 但是要走法律程序
所以跟你說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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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 2 條
六、受外國政府通緝,並經外國政府請求協助。
內政部移民署如果受到外國政府請求是可以直接驅離,直接交給該外國政府
但是西班牙政府受老共壓力,並沒有向我國請求
所以程序上移民署抓到的人必須先由法院判定,移民署才能作後續處理,而不是直接請外交部協調將人送出去
現在程序錯誤相當於警察直接將嫌犯放到司法管轄區外
另外新加坡處理相關案例事先扣下犯罪所得充公前面已經有提,開公司也是常見的洗錢手法,害國家損失大筆可以充公的稅收,也是問題